当前,打防电信网络诈骗形势持续向好,但仍有一些涉诈黑灰产人员受利益诱惑,沦为电诈犯罪的“工具人”,通过出租、出售、出借电话卡、银行卡、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为电诈犯罪提供转账洗钱、推广引流、通讯中转等帮助,严重侵害群众财产安全。
延伸阅读
问题一:
哪些人会被联合惩戒?
惩戒对象主要是,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实施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联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及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此外,具有冒名开立以及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情形,或提供实名核验帮助行为的单位、个人或相关组织者,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可以列为惩戒对象。
问题二:
惩戒措施有哪些?
惩戒措施主要有三项:一是金融惩戒,包括限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功能;限制新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二是电信网络惩戒,包括限制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短信端口、互联网账号等业务;限制新办卡、新注册账号;惩戒期内可申请保留1张非涉案电话卡。三是信用惩戒,包括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在信用中国公示;记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影响信贷、就业、招投标等。
问题三:
惩戒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惩戒办法》,对涉诈犯罪被判刑的,适用完整惩戒,期限3年;对尚不构成犯罪但违法,或已构成犯罪但未被法院判决的,经公安机关认定,可适用较轻惩戒期限2年;坚持过惩相当、动态管理,惩戒期满按程序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