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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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沈抚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产业创新局,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全省各类电力市场主体、虚拟电厂运营企业:
为全面落实国家能源电力市场化改革、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工作部署,促进我省虚拟电厂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5〕35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辽宁省虚拟电厂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08月28日
《附件:辽宁省虚拟电厂管理办法(试行)》
虚拟电厂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虚拟电厂可聚合各类资源(含分布式电源、储能、电力用户等)形成聚合单元,以聚合单元为交易单元。被虚拟电厂聚合的资源不得包括已由市级以上电力调度机构下发计划或控制的发电及储能资源。
2、虚拟电厂根据聚合资源类型及所在节点信息组建聚合单元,分为分布式发电类聚合单元、储能类聚合单元和负荷类聚合单元,其中负荷类聚合单元分为全电量负荷类聚合单元和调节量负荷类聚合单元。同一个虚拟电厂可聚合多个聚合单元,单个聚合单元内聚合资源应位于同一市场出清节点(初期暂定为 22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母线)。
3、分布式发电类聚合单元应具备对所聚合分布式电源的监测和调节能力;储能类聚合单元应具备对所聚合储能设施充放电的监测和控制能力;全电量负荷类聚合单元应具备对可调节用户用电量的计量和响应能力;调节量负荷类聚合单元应具备对可调节用户调节电量的精准控制能力。
4、原则上同一聚合资源在同一合同周期内仅可与一家售电公司或一个虚拟电厂确立代理(聚合)服务关系,代理(聚合)服务关系以在电力交易平台中确定为准。同一聚合资源与某一虚拟电厂的聚合关系原则上不得低于6 个月。虚拟电厂不得跨省级电网控制区聚合资源。
5、运营商和聚合资源基于“收益分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以聚合标准套餐明确收益分配和责任分摊机制。
6、运营商自有系统应具备信息处理、运行监控、业务管理、计量监管、控制执行等功能,接入负荷系统或调度系统。
7、虚拟电厂聚合资源安装的计量终端应满足“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要求,具备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满足结算要求;计量终端的具体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8、虚拟电厂聚合的各类资源应具有独立电力营销户号,并以电力营销户号作为最小结算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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