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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六大变化值得关注!

《银行保险机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六大变化值得关注! 金融监管报表
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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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银行保险机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6章46条,整合银行、保险、信托等领域现行信息披露规定,对披露内容、方式、时限及责任要求作出统一规范,并进一步强化全过程管理和责任约束。按照征求意见稿,正式施行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将同步废止。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目前仍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尚未正式施行,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6年10月3日

悦锦数字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征求意见稿梳理六项主要变化及金融机构需要关注的落实重点。




六大变化重点关注

PART 01



重点一

适用机构范围扩大

《办法》覆盖金融监管总局监管的主要银行保险机构,包括:

  • 金融控股公司;

  • 各类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农村中小银行;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 金融租赁、汽车金融和消费金融公司;

  • 货币经纪、信托和理财公司;

  •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 人身险、财产险、保险资管、保险集团、再保险公司及相互保险组织。

政策性银行、政策性保险公司参照适用。

与原有制度相比,《办法》不仅整合了银行、保险和信托机构的披露规则,也将金融控股公司、理财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更多机构纳入统一管理。

同时,《办法》针对不同机构作出差异化安排:

  • 外国银行分行无须披露仅适用于法人机构的信息;

  • 未建立境内网站的外国银行分行,可以不通过公司网站披露,但应在营业场所披露相关信息;

  • 外国银行分行还应将其总行已经披露的信息摘要翻译成中文后披露;

  • 监管规定的第三档商业银行,可以在公司网站、主要营业场所或当地主要媒体等公开渠道披露;

  • 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及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可以使用符合条件的上级机构或所属集团网站进行披露。

这里需要注意,披露渠道的差异化安排并不等于免除披露义务。相关机构仍需结合自身组织形式,逐项判断适用范围和披露要求。


重点二

信息披露内容形成统一框架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披露以下九大类信息:

此外,机构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和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要求,披露可持续发展信息。上述信息分布在治理、财务、风险、合规、业务、产品和消保等多个部门及系统中。机构需要建立统一的信息归集、数据核验和披露管理机制。


重点三

根据机构类型和业务特

实施差异化监管

(一)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日常经营范围内的对外担保和资产交易除外。

村镇银行还应披露支农支小业务开展情况,包括农户和小微贷款合计占比、累计服务农户及小微企业客户数量等。

(二) 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净资产为负值的,重大投资损失和重大赔付按照注册资本的5%判断。

这些要求意味着,机构需要及时获取净资产、交易金额、损失金额和赔付金额等数据,并准确判断是否触发披露义务。


重点四

披露时间和渠道更加明确

1、披露时间

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原则上应当经审计,并披露主要审计意见;审计意见中存在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机构还应作出说明。

2、披露渠道和方式

公司网站将成为信息披露的主要渠道。机构应在公司网站主页置顶的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并分类设置子栏目。

通过APP、行业协会平台或媒体发布相关信息时,相关内容不得与公司网站披露内容冲突,也不得早于公司网站发布时间。《办法》同时要求披露信息便于公众查询,不得通过删除、屏蔽等方式影响公众依法获取信息。


重点五

暂缓或免予披露程序更加规范

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风险处置或改革重组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机构不能自行决定暂缓或免予披露,而应当:

1.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审议;

2.提前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3.持续跟踪暂缓披露原因;

4.原因消除后按规定补充披露。

具体申请时限为:

  • 年度报告暂缓或免予披露,披露期限届满前至少15个工作日

  • 临时报告暂缓或免予披露,披露期限届满前至少5个工作日

  • 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披露。


重点六

责任主体和监管约束进一步强化

《办法》从机构、管理人员、股东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多个层面压实责任。

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监管评级、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监管问询等方式,对机构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违反规定的,监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因披露错误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RIKING解读

PART 02



《办法》对信息披露内容、时限、渠道和责任作出统一规范,对金融机构的信息归集、规则判断和流程协同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金融机构可结合征求意见稿反映的监管要求,从制度、规则、数据和流程四个方面提前开展评估。

1

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对照《办法》规定的八项制度内容开展差距分析,重点完善披露内容和格式、审核发布、暂缓或免予披露、职责分工、履职记录、内部控制、档案管理及责任追究机制。

2

建立披露事项和触发规则清单

结合机构类型,梳理年度、临时和专项披露要求,明确事项识别部门、触发条件、事项发生时间、审核程序和披露期限。对于净资产比例、交易金额等量化标准,应建立监测和预警机制。

3

统一披露数据口径

明确披露数据的来源、定义、加工规则、责任部门和质量标准,加强监管报送、财务报告与公开披露数据的一致性核验。

4

形成信息披露管理闭环

将事项识别、信息采集、重大性判断、合规及保密审查、内部审批、报告生成、对外发布和档案保存纳入统一流程,确保各环节职责明确、时限可控、过程可追溯。



结语

信息披露与监管报送面向不同对象,但在财务、资本、风险和关联交易等领域共享数据基础。金融机构可以统筹现有监管数据平台和数据治理体系,逐步形成规则管理、事项识别、时限预警、数据核验、报告生成和过程留痕能力。

悦锦数科长期专注于金融监管与合规领域,将持续跟踪《办法》的修订及配套要求,协助金融机构梳理适用规则、统一数据口径、完善信息披露流程,为新规落地做好准备。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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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锦数字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悦锦数科”)成立于2013年8月,致力于为全球领先的金融机构提供一站式监管合规咨询与软件解决方案。服务涵盖监管数据治理、数据集市、风险与合规管理、征信、反洗钱、资本新规及巴塞尔Ⅲ流动性风险控制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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