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执行+」团队办结一宗宁波本地金融机构终本托管案件:一笔停滞近5年、无有效财产线索的沉睡债权,经团队穿透式调查、深挖历史股东出资责任,通过提起执行衍生诉讼突破原有执行僵局,将原执行程序外的责任主体纳入清偿体系,最终帮助委托人实现债权本息全额清偿,成功盘活这笔搁置多年的不良资产。
案件背景:代偿债权陷入终本僵局
本案债权源于5年前的担保代偿:宁波某金融机构为涉案企业履行代偿义务后取得追偿权,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查明涉案企业早已全面停产,实际控制人与企业主体均无有效可供执行财产,案件被依法裁定终本。
此后近5年,该笔债权始终处于沉睡状态,委托人靠常规查控手段找不到新的财产线索,没有明确可落地的回款路径,不良资产清收完全陷入停滞。
办案经过:终本托管下的精准破局
团队跳出常规终本案件的惯性处置思路,依托标准化办案流程逐层拆解,最终从历史股东出资责任维度找到核心破局点。
第一步:全域初筛,摸清案件底数
托管启动后第一时间全维度排摸线索,确认被执行人企业名下仅存少量处置难度大、覆盖金额极低的零星资产,同步将股东责任纳入重点排查范围,完整梳理企业全周期股权变更轨迹,为后续案件破局埋下了关键伏笔。
第二步:深挖痕迹,锁定核心突破口
通过交叉比对多轮股权变更记录,发现多名历史股东在贷款发放、债务逾期、案件执行等关键节点,多次以零元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股权,存在恶意转移出资、逃避债务的明确痕迹,锁定股东出资责任为核心破局方向。
第三步:诉讼追责,一审获全额支持
完成全部证据链固定工作后,团队于今年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股东出资责任之诉,主张存在恶意转让股权行为的历史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范围内,对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全部诉讼请求。
第四步:二审促和,全额回款结案
一审胜诉后,涉案股东主动提出和解意向,团队结合对方资产状况与应诉预期制定谈判策略,促成双方达成一揽子清偿方案,该股东全额支付债权本息及全部诉讼费用,沉睡近5年的终本案件最终圆满办结。
办案观察:新公司法下股东追责的裁判口径转向
本案的典型价值,在于精准适配了2024年新《公司法》施行后,历史股东出资追责的裁判逻辑变化 —— 追责标准从“转让即担责”转向“以恶意逃避出资义务为核心要件”,举证要求和裁判尺度都发生了明显变化。
1.裁判标准的限缩:从 “普遍担责” 到 “恶意担责”
在旧公司法框架下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债务发生后转让股权的历史股东,法院普遍支持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但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后,规则边界发生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中明确,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纠纷,需按原公司法的规定精神公平处理。
而在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执行案件办理实务》(2025年8月第一版)中,进一步明确了裁判尺度:无论是执行异议之诉还是普通股东出资纠纷,2024年7月1日之前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股东,只有存在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才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无恶意则不承担责任。
这意味着,单纯的“未届期转让股权”不再必然触发责任承担,核心要件聚焦于“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股权、逃避出资义务”,整体追责口径明显限缩。
2. “恶意逃避出资义务” 的三类认定标准
“恶意”属于主观状态的判断,无法直接证明,需要通过客观行为推定。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多起权威参考案例,目前司法实践主要从三个维度综合认定:
维度一:债务清偿比例与转让时机
核心看股权转让时,公司是否已陷入债务不能清偿的状态,以及转让是否发生在诉讼、执行等敏感节点。
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某租赁公司与张某传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2023)豫01民终12110号),郑州中院在判决中明确区分了两次转让的性质:第一次转让时公司虽有债务,但短期内即清偿,无法认定恶意;第二次转让发生在公司被起诉追索大额债务期间,且转让后债务始终未获清偿,据此认定转让具有逃避出资的恶意。
简言之:公司债务越重、转让时机越靠近诉讼/执行节点,被认定为恶意的概率越高。
维度二:股权转让的商业合理性
核心看交易价格、交易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符合正常商业惯例。
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保定市某建材公司诉庄某某、上海某矿业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案((2021)沪0114民初24658号),上海嘉定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两次股权转让均为零对价转让,且转让发生在关联主体之间,明显不符合正常交易逻辑,据此认定转让人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
零元转让、象征性低价转让、亲属/关联主体之间的转让,都是司法实践中推定恶意的典型特征。
维度三:股权受让人的出资能力
核心看受让人是否具备实际缴纳出资的能力,转让是否实质架空了公司的出资保障。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了两起北京三中院的典型案例,均体现了这一裁判标准:
在陆某刚、曹某与沈某等执行异议之诉案((2020)京03民终3634号)中,受让人是欠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学生;在韩某娥等四人与姚某等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2021)京03民终6207号)中,受让人是无收入来源的重病低保户。法院均认定受让人明显不具备出资能力,转让行为本质是逃避出资义务,进而判令转让人承担责任。
反之,在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汤某建等与陈某祥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2024) 粤19民终853号)中,东莞中院查明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受让人具备正常出资能力,最终未认定转让存在恶意。
3. 本案的破局思路:全周期证据闭环锁定恶意
本案中,「执行+」团队正是紧扣上述三个裁判维度,完整固定了全周期的证据链条:
从时间节点看,股权转让横跨债务逾期、诉讼、执行多个阶段,均发生在公司债务压力持续上升的周期内;从交易特征看,多次转让均为零元或明显不合理低价,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从主体关联看,股权流转存在潜在的内部关联特征。
三重维度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恶意转移证据闭环,最终获得法院一审全额支持,也为同类终本案件的股东追责提供了可复制的实操路径。
模式价值:终本托管的破局逻辑
这起案件的圆满办结,也是「执行+」团队终本托管服务模式的又一次标准化落地。针对这类“财产线索断档、被执行人无履行意愿” 的终本案件,终本托管的核心价值,在于用阶梯式精准投入替代传统盲目试错:
1.全局研判前置:在启动重度资源投入前,先完成轻度可行性评估与初步财产穿透排查,一次性摸清案件整体局面,精准锁定潜在突破口,从源头杜绝无意义的成本空耗;
2. 路径拆解落地:对每一个突破点逐一评估落地难度、投入成本与预期回款价值,具象化绘制可落地的回款路线图,让后续每一步执行动作都目标清晰、有的放矢;
3. 精准谈判闭环:在正式启动司法追责措施后,同步研判被执行人的心理底线与核心利益痛点,定制匹配度最高的谈判策略,在双方可接受的底线区间内促成债权债务的一次性整体化解。
律师简介 Lawyer Profile
陈汝彬
· 合伙人
· 业务领域:强制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执行争议解决
· E:380056788@qq.com
陈汝彬律师,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团队创始人,执行法律专著《强制执行百问百答》作者,浙江省律师协会不良资产处置委、民商委双委委员,宁波市律师协会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委副主任,智合律师培训平台智拾网《高效执行四步法》执行专题课程主讲人,宁波市法律服务产品一等奖获得者,浙江律协之江青年律师讲师团执行领域讲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原某法院执行局资深法官,深耕强制执行领域近10年,擅长大额商事案件强制执行、复杂疑难执行异议、刑事涉财产执行争议、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累计主办执行案件1300+余件,涉案总标的额逾十亿元,为多家金融机构及上市公司提供执行服务。
施鉴峰
· 高级合伙人
· 业务领域:强制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金融不良资产处置
· E:shijianfeng1@hygdlf.com
施鉴峰律师,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团队创始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学士,曾任某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保全部中心负责人,负责该行宁波区域不良资产处置工作9年以上,宁波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理事。 为十余家大型金融机构提供过法律服务 ,著有《执行实务丨百问百答》(程序卷)一书,智合平台《高效执行四步法》执行专题课程主讲人, 《执行+ | 强制执行业务标准化》法律服务产品荣获2022年宁波市“法治惠企”法律服务产品大赛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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