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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买卖、出租、出借账户”的风险提示

关于“非法买卖、出租、出借账户”的风险提示 支付界
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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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通过非法买卖、租用、借用等方式违规获取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并作为犯罪资金结算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通过非法买卖、租用、借用等方式违规获取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并作为犯罪资金结算工具,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防范同类风险,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结合相关案例作出如下风险提示:

一、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应由本人实名开立并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账户。

二、切勿因一时小利出售、出租账户,甚至配合实施转账、套现,实施上述行为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面临刑事、行政处罚,还可能面临一系列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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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切勿因亲友关系违规出借账户,无论是否实际获利,均将被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非法买卖、出租、出借账户认识误区澄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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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广大人民群众妥善保管自身账户信息,拒绝任何形式的非法买卖、出租、出借账户的行为,主动劝阻身边亲友的违法违规行为,共同守护支付安全与自身合法权益。如发现账户被冒用、存在异常流水,请立即向开户机构及公安机关报告


附件: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支付账户。”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支付账户不得透支,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注释:

①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②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来源: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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