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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扩大伊朗航空制裁,货代与航材服务商需重审既有业务

美国扩大伊朗航空制裁,货代与航材服务商需重审既有业务 国际贸易合规观察
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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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美国新增制裁27家伊朗航空公司及境外服务网络,并暂停部分航空授权。两项收尾许可于9月23日北京时间12时01分截止,适用对象各有限制。货代、航材和航空服务商需重审既有合同、承运安排与待结款项。

2026年9月8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宣布对36个涉及伊朗航空业的主体实施制裁,其中包括27家伊朗航空公司,以及位于阿联酋、土耳其、英国、马来西亚和哈萨克斯坦的相关企业或个人。OFAC同日暂停部分航空相关一般授权及许可政策,并发布两项收尾许可。对于承接中东航空运输、航材供应及代理业务的中国企业,现有合同的承运人、服务对象和授权依据均需重新核查。

航空公司与境外服务网络

根据美国财政部公告,此次27家伊朗航空公司依据第13902号行政令被列名,理由是其在伊朗经济的航空领域经营。该批列名承接了8月24日将伊朗航空业纳入该行政令适用行业的决定。财政部将此次行动表述为制裁伊朗“所有剩余”航空公司,具体交易审查仍应落实到OFAC清单中的法律主体及其所有权关系。

另外9个主体涉及Mahan Air的飞机采购、运营及货运代理网络,依据经修订的第13224号行政令被列名。财政部称,Mahan Air在2026年夏季接收了至少三架经阿联酋和阿曼转移的波音777飞机,ECT Aviation Support LLC和土耳其企业Sky Phoenix参与其中。飞机来自退役机队,经过中间企业并取得临时注册后转入伊朗。

被列名服务商还包括土耳其的S Sistem和Mes Cargo、马来西亚的Icargo,以及哈萨克斯坦的Tour Invest。财政部指称,这些企业分别为Mahan Air协调货物运输、提供销售总代理服务或协助运输美国原产零部件。为受制裁航空公司提供订舱协调、销售代理或货运服务,本身就可能成为被列名的依据。企业需要查明实际服务的航空公司及受益对象,并评估相应制裁条款的适用条件。

上述采购和支持行为属于美方公告中的认定。中国企业核查既有业务时,应结合合同、航空运单、承运安排及付款记录,确认自身是否参与了相关交易。

授权暂停与交易收尾

OFAC更新的暂停通知涉及《伊朗交易与制裁条例》(ITSR)下四项规定或文件。其中,31 CFR §560.522涉及飞越伊朗领空的特定付款,§560.529涉及特定加油补给和紧急维修,J-1号一般许可证涉及特定民用飞机临时进入伊朗的再出口及相关交易。另一项§560.528规定的是航空安全事项的个案许可政策。

§560.528原本需要申请具体许可证,不能将其与可以直接依赖的一般授权混为一谈。财政部同时表示,航空安全相关请求仍将逐案考虑。因此,安全维修需求应当按具体交易申请和核查授权。此前已取得的具体许可证,还需结合其有效期、条件及后续通知单独判断。

DD号一般许可证仅为此前依据§560.522、§560.529或J-1号许可证获准的交易提供必要、通常附随的收尾授权,并未将§560.528列入覆盖范围。其期限截至美国东部夏令时间2026年9月23日凌晨0时01分,即北京时间当日12时01分。企业不能将“9月23日”理解为可以操作至当天结束,也不能将收尾授权直接用于承接新业务。

同日发布的反恐制裁37号一般许可证具有不同的适用对象。它允许在相同期限内,收尾涉及ECT Aviation Support LLC、S Sistem Lojistik Hizmetler Anonim Sirketi、Mes Cargo Transportation Tourism and Foreign Trade Limited Company,以及由上述主体单独或合计直接、间接持有50%或以上权益的实体的交易。该许可同时排除其他未经另行授权、涉及反恐制裁项下被冻结主体的交易。

两项许可都要求,向被冻结主体支付的款项须存入位于美国的被冻结计息账户。DD号许可也明确保留其他行政令及其他OFAC制裁法规项下的限制。符合某项收尾许可,并不等于交易中的全部制裁问题都已获得解决。付款对象、参与主体、交易性质及资金处理方式必须逐项满足相应条件,企业应在执行前与银行确认可行的处理安排。

中国企业的业务核查

施沈畅律师认为,中国企业当前应优先复核已经订舱、发货、提供服务或尚未结算的业务。此次一般授权暂停与新增列名同时发生,过去完成的筛查和许可判断需要按照9月8日后的规则重新评估。

对于货代和销售代理,应当确认实际承运人、转运段承运人及代理服务的受益航空公司。合同相对方在第三国注册,仍需核查其是否代表被列名航空公司承接业务。OFAC的50%规则还会使一个或多个被冻结主体单独或合计直接、间接持股达到50%的实体受到冻结限制,因此筛查范围应覆盖符合该规则的关联企业。

对于航材供应商和维修服务商,应核实零部件的原产地、受控状态、最终使用方及拟安装飞机的信息,同时分别审查美国出口管制和OFAC授权要求。客户出示的许可证应与实际物项、交易主体、数量、用途和有效期对应。声称已经获得OFAC或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批准,只能作为进一步索取和核验文件的起点。

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同日发布的FinCEN Alert to Counter Iranian Procurement Efforts for its Commercial Aviation Industry列出多种风险信号,包括新设企业所有权不透明却大量采购航材、飞机频繁变更注册或所有权、客户主张获得许可却不提供副本,以及从一国采购后要求交付另一国货代。这些情形需要结合交易背景综合判断,单一风险信号不足以认定违法。

上述通告面向金融机构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对企业而言,可以据此预见银行核查将关注实际交付路径及最终受益人。向银行提供材料时,宜一并说明买方、付款人、收货人、承运人之间的关系,并使合同、运单、发票和许可文件相互对应;交易路径中无法解释的差异,应在继续履行前查明。

美国法层面的风险还需区分具体连接点。涉及美国人、美国境内或经美国处理的交易,可能触发直接禁止及冻结要求;美国原产或其他受EAR管辖的航材另有出口管制问题。境外企业即使采用非美元结算,仍需评估为被制裁主体提供支持的列名风险。外国金融机构明知而为相关被列名主体进行或便利重大交易,还可能面临美国代理账户或通汇账户限制,具体取决于适用的制裁授权及交易事实。

对已经进入履行阶段的业务,企业应将待发货物、在途货物、未完成服务、应收应付款及保证金分别列明,确定每一事项可以依赖的授权和处理期限。在取得适用的收尾授权或其他许可判断前,应暂停新增承诺,并由业务、物流、财务与合规人员共同确认后续履行方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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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众号由行业领先的专业法律团队维护运营,聚焦于海关、出口管制、经济制裁及国际贸易衍生的法律工作,致力于成为企业跨境经营与国际贸易领域的合规智库,以专业视角追踪全球最新动态,为读者提供兼具时效性与深度的合规分析与实务指南。

作者介绍:

施沈畅

协力律师事务所


中国及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

业务领域: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海关、国际贸易

教育背景: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硕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执业经历

  • 作为核心律师,主办的案件荣获2024年度《商法》监管合规领域年度大奖;

  • 入选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

  • 受聘为多个政府部门提供专业的政策咨询;

  • 协助多家大型央国企及民营企业解决复杂的出口管制与制裁问题;

  • 协助多家内地及香港贸易企业解决货物扣押、款项冻结及相关许可证申请事宜;

  • 协助多家半导体企业开展产品分类、出口许可证申请及合规出口方案设计;

  • 通过接受《南华早报》《环球时报》等各类权威媒体采访及《国际贸易合规观察》公众号,持续解读最新的贸易合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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