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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哈游告赢AI变声软件,获赔75万:声音受著作权保护吗?AI复刻算侵权吗?

米哈游告赢AI变声软件,获赔75万:声音受著作权保护吗?AI复刻算侵权吗? 仕诚知识产权
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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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阅读原文
据澎湃新闻9月10日报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召开服务保障引领区高质量发展发布会(知识产权篇)。会上披露一起典型案件:近期,米哈游起诉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法院一审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米哈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75万元。据悉,该案是上海首例涉AI声音仿冒不正当竞争案。
声音被AI复刻,已经不是第一次进入中国法院的视野。此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配音演员殷某桢案走的是人格权路径。而这一起案件主张权利的是企业,走的是竞争利益。结合这两起AI声音侵权案件,有两个问题值得大家深思、提高警惕。声音到底受不受著作权保护?用AI复刻别人的声音,算不算侵权?
一、事件回顾:法院判了什么,又绕开了什么
浦东法院对本案的裁判,被拆成两条线走,两条线指向的客体完全不同。
第一条线是著作权。法院认为,涉案游戏的角色形象属于美术作品,整体连续游戏画面属于视听作品;被告未经许可使用这些角色形象和剧情动画,构成著作权侵权。
第二条线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涉案游戏经过长期运营,角色声音已成为相关公众识别该游戏来源的核心听觉标识,属于原告有一定影响商业标识的组成部分。被告未经许可利用AI技术批量复刻涉案游戏角色声音用于经营变声服务,并通过改编角色头像、提供原声试听等方式实施整体仿冒行为,主观上具有攀附涉案游戏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提供的涉案游戏角色变声服务与原告存在授权开发等商业关联。该行为已经超出经营者利用AI技术复刻、使用他人声音的合理范畴,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里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细节,被告利用AI技术复刻、使用他人声音,法院并没有认定是侵犯著作权,而是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那么,声音是不是就不受著作权保护?
二、声音受不受著作权保护?要分五层看
第一层,音色本身,进不了著作权法的门。
这一层最容易被误读,也最该先说清楚。从1990年《著作权法》第3条到现行第3条,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作品一直在列,而它们的表达形式都是口头的。看上去,声音好像被写进了法律。可第3条列举的是作品类别,不是“受保护的元素”,其中没有一项叫“声音”。真正被保护的是语言组织与词曲内容,声音只是内容“表达”呈现的介质。就像文字作品受保护,纸张和油墨不一定受保护。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把这条边界划得更死。口述作品指的是“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独创性来自即兴组织起来的语言,不来自嗓音。正因如此,宣读讲稿不属于口述作品,它只是对文字作品的一种再现。
第二层,台词文本,本身就可能构成文字作品。
角色说出的每一句台词,只要具有独创性,就是一份文字作品。复刻声音时如果把原作台词一起搬过去,动的是这条权利。
第三层,配音演员的表演,受表演者权保护。
配音演员的表演可能产生表演者权(《著作权法》第39条)。这是一种邻接权,但权利主体是表演者本人,而不是公司。
第四层,录音制品,受录音制作者权保护。
录下来的声音是录音制品,录音制作者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第42条)。要注意,这条权利的主体常常不是配音演员,而是出资录制的一方。殷某桢案就是如此,对录音制品的授权,不意味着对声音的授权。
第五层,自然人的声音,受人格权保护。
《民法典》第1023条第2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判定标准是可识别性。殷某桢案走的正是这条路径。一位配音演员的配音被AI化后生成产品并在多个APP流传,2024年4月法院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25万元。
通过五层看下来,结论不言而喻。声音不是不受保护,它只是没有一个以自己命名的权利类型。它受保护的方式是分层的,台词落到文字作品,表演落到表演者权,录制落到录音制作者权,人格利益落到民法典,商业识别功能落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声音商标。也正因为这样,声音不仅可能受著作权保护,还可能受《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保护。
三、AI复刻声音是否侵权?答案藏在四个变量里
声音受各种法律保护,那是不是只要用了AI复刻别人的声音,就一定是侵权?也不一定。侵权与否取决于复刻方式和使用场景,具体看四个变量。
(一)复刻的只是音色,还是连作品一起搬了?
如果只是提取声线特征做变声,不涉及台词文本、词曲和录音制品,著作权法能管的地方很少。可一旦把原作台词、原声片段、剧情动画一起搬过来,性质就变了。本案被告提供原作台词的原声试听、拿原作剧情动画做宣传,动的就是文字作品、录音制作者权和视听作品这几条线。
(二)AI处理后的声音,还能认出是谁吗?
如果能,就落进了《民法典》第1023条第2款的范围。殷某桢案判赔25万元,靠的正是“公众仍能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这一点。如果已经彻底听不出是谁,人格权这条线就很难走通。
(三)用在哪儿?自己玩还是拿去经营?
个人娱乐和商业经营,法律评价完全不同。本案判词反复使用“用于经营变声服务”“批量复刻”这样的表述,规模和商业化程度本身就是认定越界的依据。零星使用与批量复刻,风险量级不在一个层次。
(四)用户会不会误以为你拿到了授权?
这是仿冒型混淆最典型的形态。混淆不限于“以为这东西是我做的”,还包括“以为我授权了他做”。本案的认定就建立在这上面,改编角色形象做资源包头像、用知名IP的角色做命名、提供原声试听,这些动作单独看都不大,叠加起来才构成“整体仿冒”。
四个变量里,本案被告同时踩中了三个。搬了原作素材、能识别到特定主体、用于商业经营,还造成了授权误认,所以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75万元。
四、如果需要用AI复刻别人声音,要注意哪些事项?
需要用AI复刻别人的声音,第一件事不是研究技术,而是把授权链走通。北京互联网法院判赔25万元的配音演员案确立了一条规则,对录音制品的授权,不等于对声音的授权。声音的人格权益属于本人,不随录音著作权的转移而转移。所以声音本人的书面授权必须单独取得,能不能训练、能不能合成、能不能商用、能不能转授权、授权到什么时候,逐项写明,少写一项就是无授权。还要注意,一个知名角色声音上往往叠着好几层权利,配音演员的声音权益、台词文本的著作权、录音的邻接权、企业的商业标识利益。只和其中一方签约,另外几层照样可以起诉。
授权走通之后,第二件事是别往“混淆”上撞。米哈游案判赔75万,不是因为被告用了AI变声技术,而是因为它的整套动作构成了整体仿冒。借鉴基础声线特征本身并不被禁止,真正的红线是不得让公众误认为你的服务与权利人存在授权关联。另外,如果无授权,“批量复刻、用于经营”本身就是侵权行为,而规模和商用程度就是衡量的标准。
最后一件事是留痕。每一条训练语音的来源、授权文件、时间戳都要可回溯,真到诉讼阶段,证明授权链完整是使用方的举证责任。如果出海,标准还要再抬一档,比如美国复刻普通人的声音也可能被起诉。
五、结语:注意AI声音复刻与商业使用的边界
上海浦东法院表示,该案裁判明确了利用AI技术进行声音复刻与商业化使用的行为边界。一方面,依法保护经营者对知名游戏角色声音享有的竞争利益,确认知名游戏角色配音属于“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为利用AI技术进行二次创作划定了“不混淆”的合规边界,有效遏制AI声音克隆对传统配音行业的侵蚀,保护创作者声音权益和商业价值。另一方面,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裁判明确市场主体可以借鉴基础声线特征进行声音模仿,为AI语音处理与大模型语料训练保留了必要的技术创新空间。
这也是本案最有分量的一笔,同时画出了两条线,一条是权利线,另一条是创新线。它告诉权利人,法律保护你的声音资产;也告诉技术方,复刻不是原罪,混淆才是。当治理规则逐步清晰,人工智能与文创产业的深度融合才有可预期的起点,这正是这份判决的示范意义。
AI能复制声音,但复制不了授权。懂AI技术复刻声音,不如懂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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