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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合规指引

《进出境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合规指引 关务共享 双捷关务管理软件
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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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加强进出境检疫处理监督管理工作,海关总署于近期制定了《进出境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已于2026年9月1日执行。

一、规定核心变化
(一)重塑责任链条。首次明确卫生处理义务主体为卫生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明确海关监管职责;明确实施单位业务能力、人员要求及操作责任。
(二)放宽市场准入。取消实施单位海关核准规定及人员持证强制要求,卫生处理义务主体可委托合规机构实施或自行实施。
(三)优化监管模式。海关对卫生处理结果报告单进行书面审查,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对高风险情形实施现场监督。
二、对进出口企业实质性影响
(一)适用对象全面覆盖。适用于海关对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集装箱等运输设备,货物、行李、邮包等物品及外包装,尸体、骸骨及外包装等实施消毒、杀虫、灭鼠、除污等卫生处理工作。
(二)清晰界定责任主体。卫生处理义务主体作为卫生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卫生处理,并接受海关监督。卫生处理完成前,相关货物、物品、尸体、骸骨应当单独存放,与其他货物、物品、尸体、骸骨保持安全距离或有效隔离,未经海关准许不得移运或者提离。
(三)实施条件市场化。卫生处理实施单位由卫生处理义务主体选择确定,应具备现场消毒、杀虫、灭鼠、除污能力,配备符合相应标准的药品、器械和专用设备,从事熏蒸处理的应建立应急处置预案;操作人员应掌握相应卫生处理知识和技能,现场处理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四)明确卫生处理程序。海关发现符合卫生处理指征的,向卫生处理义务主体出具卫生处理通知单。卫生处理义务主体接到通知单后根据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对需要海关现场监督的卫生处理作业,须将实施方案报经海关审核合格后方可作业;其余作业应提前将处理实施时间、地点告知海关;处理完成后及时提交卫生处理结果报告单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相关资料应妥善保存3年。
三、合规管理提示
(一)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充分认识作为卫生处理第一责任人的法律地位,不能因准入放宽而放松质量要求。应建立健全内部卫生处理管理制度,确保处理过程可追溯、结果可验证。
(二)审慎选择实施单位。从专业资质、技术能力、设备配置、人员水平、安全记录等多维度对卫生处理实施单位进行评估,优先选择经验丰富、管理规范的机构,避免因处理不达标导致货物、物品无法放行甚至被退运、销毁。
(三)做好时间与单证管理。充分考虑卫生处理所需时间,提前预判、预留缓冲,避免到港后被动处理产生额外费用。妥善保存实施方案、工作记录、结果报告单、效果评价报告等全套资料,归档留存至少3年,以备海关追溯核查。





以上转自北京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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