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节快到了,很多企业都会给员工发月饼,但是你知道吗,外购商品给员工发福利,里面涉及到的税务处理可是不少?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3个税种都要考虑。
今天,咱们就一次把这个问题给大家讲清楚。
先说增值税,外购的商品用于集体福利,增值税上怎么处理?
记住十个字:不视同销售,但进项转出。
什么意思呢?就是企业不需要按照销售行为去交增值税,但是买的时候,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如果已经抵扣了,必须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为什么这样规定呢?因为它属于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不在可以抵扣的范围之内。
什么情况下需要视同销售呢?
注意一个关键的区别,如果是企业自产的商品,自己生产的拿去发福利,那就需要视同销售了,要按规定计销项税额。
外购和自产,处理方式完全不同,千万别搞混了。
接下来看企业所得税,这个比增值税稍微复杂一些,特别要注意会计上和税务上的处理差异。
企业所得税方面涉及两个层面,第一个是视同销售,第二个是税前扣除。
先说视同销售。
外购商品发给员工,资产的所有权已经从企业转移到个人手里,所有权发生了改变,所以企业所得税上需要视同销售,按照商品的公允价值来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按照外购成本计入视同销售成本。
这个会计上不需要做分录处理,税务上仅仅是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申报表。
再说税前怎样去扣除。
发福利的支出,会计上是计入职工福利费的,在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这部分支出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但是需要注意有比例限制,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超过的部分当年是不能扣除的,需要做纳税调增。
说到这里,很多人可能会问:已经做视同销售了,税务上职工福利费要不要调整呢?
答案是不需要调整。
外购商品发福利,可按购入不含税价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同时按购入不含税价作为视同销售成本,视同销售所得 = 0,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汇算清缴填报两张表: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第 5 行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填10 000
第 15 行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成本”:填10 000
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将外购商品含税价填入职工福利费账载金额、实际发生额;福利费受工资薪金总额14%税前扣除限额,超限额部分纳税调增。
很多企业误区:
外购福利会计没确认收入,汇算就不填视同销售行次,这属于申报风险。哪怕收入成本相等不产生所得,也要填报 A105010 的视同销售栏次。
这是两个独立的调整:一个调资产的视同销售,一个调福利费用的扣除限额,互不改写对方金额,不存在要把福利费再做一笔纳税调整。
再次强调哈。
会计上只计入职工福利费,不做销售收入处理;税务上有两个调整,视同销售收入、职工福利费限额调整。
最后我们来说个人所得税,这是和员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
那么原则上来讲,员工从公司拿到的福利,不管是现金还是实物,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
中秋节每人发一盒月饼,这个属于可以量化到个人的非货币性福利,应该按照实际购置价格、或者公允价值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的,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这里有一种例外情况,如果福利是集体性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形式的,比如公司组织全体员工一起吃顿中秋聚餐,这个原则上是不征个人所得税的。
中秋节每人一份月饼礼盒,这些都是可以量化到具体的每个人身上,所以需要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点大家一定要清楚。
以上就是外购商品给员工发福利涉及的三大税种处理,以及相应的政策依据,大家有什么疑问可以在留言区留言,我们一起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