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旭财税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要判断收据能否税前扣除,关键看自然人提供的劳务是否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01
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02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01
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收据+内部凭证,可扣除!
适用条件:自然人提供的劳务,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且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比如劳务、修理修配等)。
扣除凭证要求:收据(需载明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企业内部凭证(比如劳务用工协议、付款凭证等)。
02
不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
→仅收据,不可扣除!
自然人提供的劳务,单次/单日销售额超过1000元,或虽未超过但属于非小额零星业务(比如长期提供劳务、销售额累计超过起征点)。此类情况,自然人属于“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个人”,但不属于“小额零星”,企业支出仅提供收据无法税前扣除。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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