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电池护照登记,是否就完成了回收合规?
委托PRO(Producer Responsibility Organization,即生产者责任组织)后,护照由谁更新?
电池报废后,原投放市场企业是否仍需负责?
......
这些问题涉及不同规则,需要分别判断。本文结合ESPR(Ecodesign for Sustainable Products Regulation,(EU) 2024/1781),即《可持续产品生态设计法规》)项下DPP(Digital Product Passport,即数字产品护照)登记册新规,梳理企业在护照管理与EPR(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即生产者责任延伸)回收履约中的责任和准备事项。
电池护照相关规则分两个层级,一是ESPR下的DPP通用登记册规则(适用于所有受管控产品),二是《欧盟电池法规》针对电池品类的专项护照要求。电池EPR回收履约则完全属于《欧盟电池法规》框架下的生产者责任义务。
2026年7月16日,欧盟委员会通过《数字产品护照登记册实施条例》(EU)2026/1778 ,依据ESPR,明确了登记册的主体身份核验、护照登记、数据管理以及访问与授权规则。新条例于7月17日公布、8月6日生效,在所有欧盟成员国直接适用。[1]
这项更新完善了护照登记和数据管理规则,但完成护照登记,不能替代EPR注册、回收履约或相关报告。
01.
护照登记与EPR,各自管什么?
企业可以先把相关要求分成三组:
因此,企业需要分别确认:产品是否需要护照、谁负责护照,以及在各销售国由谁承担EPR义务。这些主体可能重合,也可能不同。
“生产者”尤其容易被误解。EPR中的生产者不一定是源头制造厂,应结合目标成员国、品牌和销售链路,判断制造商、进口商或分销商等主体的身份。[2]
登记册规则中的VCA(Value Chain Actor,价值链参与者),其定义包括符合条件的维修商、翻新商、再制造商和回收商等。VCA完成身份核验后,只能在适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操作登记册;核验本身不证明其已取得废物处理许可或完成回收履约。[1]
02.
哪些日期与企业直接相关?
法规实施日期:
注:
这里的“电子身份凭证”,用于核验操作登记册的企业或人员身份
此外,成员国最迟应于2027年2月18日指定国家登记册管理员。这属于成员国管理安排,不是企业EPR注册截止日。
03.
投放前,应把哪些工作落实下来?
护照准备与EPR安排可以并行推进,但应分别按适用时间完成。
建议企业将以下事项纳入审核:
04.
电池进入回收阶段,数据和责任如何衔接?
回收数据有独立的法规要求。
《欧盟电池法规》第75条第5款要求相关处理运营者和回收商报告处理数量、回收效率、材料回收情况,以及最终产出组分的去向和产出量。回收涉及多个设施时,由First recycler(第一回收商)汇总相关信息。委员会授权条例(EU)2025/606进一步规定计算、验证及文件要求。[2][3]
对投放市场企业而言,应结合自身履约模式,确认三件事:
谁组织收集和后续处理;
谁记录、汇总和报告回收结果,企业或PRO需要取得哪些材料;
电池成为废电池后,谁承接护照信息维护。
登记册日志记录的是数据操作,回收报告反映的是实际处理结果。两者需要衔接,但不能相互替代。
责任交接同样需要明确范围。第77条第7款第二段规定,电池成为废电池时,第77条第4款规定的护照信息准确性、完整性和更新责任,应转移至生产者、依第57条第1款指定的PRO,或依第57条第8款选定的废物管理运营者。[2]
电池完成回收后,护照按第77条第8款终止存在;其他回收及履约记录仍应按各自适用规则保存。[2]
对企业来说,可以先把几件事弄清楚:谁负责护照和EPR,合同包含哪些服务和费用,回收报告由谁提供,电池报废后由谁接手护照维护。
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与回收合作方建立长期合作,进一步了解废电池的去向和处理情况,为控制回收成本、安排再生材料供应做好准备。
如有相关咨询需求,欢迎email至:
吴先生:bwu@botree.tech
王女士:yywang@botree.tech
参考资料:
[1] 《数字产品护照登记册实施条例》(EU)2026/1778:重点参见第1、2、4—10、19、20、24条。
[2] 《欧盟电池法规》(EU)2023/1542:重点参见第3、55—58、75、77、96条。
[3] 委员会授权条例(EU)2025/606:《欧盟电池法规》(EU) 2023/1542 的补充性文件,回收效率、材料回收率的计算、验证及文件要求。
本文为法规信息与行业实践解读,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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