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26亚太合规峰会主题分享环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思佳,带来《AI时代的法律责任新范式:算法问责、证据规则与合规体系重塑》演讲分享。陈思佳立足法律实务的一线观察,直面AI产业最火热两大产品形态背后的法律空白地带。从具身智能对软硬件责任“双轨制”产品责任体系的根基性冲击,到AI Agent责任界定中“区分追责”与“统一担责”的价值平衡,再到欧盟产品责任指令生效倒计时下出海企业的合规警钟,她以严密的法理推演与鲜活的产业案例,勾勒出AI责任规则的演进方向,为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人提供了极具思辨深度的前瞻指引。
亚洲合规官协会参会团队现场全程聆听,现将本次干货分享核心内容整理转录,保留原生观点与逻辑,仅供行业学习交流。
01
范式之变
具身智能对产品责任体系的根基性挑战
陈思佳开篇即精准锚定分享的边界:法律责任在中国法下是相当宽泛的概念,可在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等不同框架下讨论。鉴于AI正从生活便利助手转向生产力提升工具,其用户并非消保法意义上为生活消费所需使用的主体,她将焦点聚于侵权责任,并结合AI行业最热门的两大产品形态——具身智能与AI Agent——分别展开。
对于具身智能,她首先厘清其本质:依托物理实体,通过感知、决策、行动反馈的闭环,与真实环境持续交互而产生智能行为的系统——机器人、机械臂、智能驾舱皆属此类,自动驾驶汽车是典型体现。尽管行业在模型路线与形态上尚存激烈争论,但“走出屏幕、走到人类身边”的产业方向已成为共识。
真正的法律挑战,在于具身智能对中国“软硬件责任双轨制”产品责任体系的根基性冲击。她剖析道,移动互联网时代之所以能清晰区分软硬件责任,根本原因在于产品是设计给人类使用的——机器执行人类指令,因果对应性清晰。但在具身智能范式下,这一前提正在瓦解:人类的指令不再是简单的被执行,而是转化为抽象参数输入智能模型,叠加模型自身逻辑后产出结果,指令与效果之间的对应性显著减弱;同时,具身智能软硬一体的形态下,智能系统操作物理身体、物理身体回传环境数据、不断训练模型的自动化螺旋交互,使得事故发生时厘清“是软件的问题还是硬件的问题”变得极为困难。
02
法理穿透
“服务不属于产品”的时代之问
结合2025年12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的生成式AI幻觉侵权纠纷案(法院认定生成式AI属于服务、不适用产品责任),陈思佳从法理与法经济学两个维度进行了层层递进的辨析。
针对法院的第一点理由——产品责任上的“产品”不包括服务——她提出三点有力回应:其一,产品质量法条文本身并未将服务排除在外,而实践中包括AI服务在内的软件服务早已具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外在特征;其二,从法经济学角度,“服务不属于产品”的理论基础在于有形物的批量生产具有标准化与可预见性,生产者对缺陷有完全控制力,但这一理论已偏离产业现状——大模型出现前的大量SaaS服务早已满足标准化要求,可实现对服务效果的预见,而输出结果的可预见性不等于产品缺陷的可预见性,随着内容安全、行为安全与价值对齐的AI产品缺陷评测体系日益成熟,AI产品缺陷正逐步得到有效控制;其三,针对“适用产品责任会不当加重服务提供者责任、限制行业发展”的担忧,她辩证指出,具身智能范式下强行划分软硬件责任反而容易造成对购买者与消费者保护的不利,加深消费者顾虑,将具身智能作为产品整体纳入产品责任体系,看似严苛,实则能打消消费者顾虑、倒逼经营者和上下游供应链形成新的利益格局、释放生产力。
她还放眼全球坐标:欧盟2024年修订的产品责任指令已明确将AI系统和软件纳入产品范畴,以“不符合合理期待安全性”作为缺陷判断标准,该指令将于2026年12月9日生效——届时,凡产品投放欧盟市场的中国出海企业,无论AI软件产品还是SaaS服务,都将直接适用该指令的严格责任框架。而中国产品质量法正在修订之中,软硬件是否统一纳入产品责任体系已成焦点。
她特别分享了一个颇具启示意义的中国本土监管案例:某智能汽车品牌累计240余万辆车辆的召回中,OTA软件升级成为主流解决方案——软硬件融合的趋势已经过市场验证。作为企业与购买者,真正关心的并非双轨制还是一轨制,而是如何平衡AI产出的不可控性与产品质量的可控性,如何平衡消费者权益、行业发展与经营者利益。
03
责任界定
AI Agent:从“能说”到“会做”的规则空白
陈思佳随后将镜头转向AI Agent——这一以更接近人类助手方式完成复杂任务的新型人机交互范式。她以一句话精准概括其本质:原来的AI产品会告诉你怎么做,而Agent会自己思考该怎么做,然后自己动手把事做了。
在产业图景上,她借黄仁勋的五层架构(应用层、模型层、基础设施层、芯片层与能源)指出,Agent位于应用层,而受其冲击最直接的当属SaaS服务——Agent的每一个创新点都精准打在SaaS服务的护城河上。她观察到一个极具张力的现象:针对工作生产场景的桌面级Agent,飞书、钉钉、企微三大办公软件在同一个周末相继开放接口以方便Agent调用;而针对生活消费场景的移动端Agent,SaaS服务则倾向于封闭,豆包AI手机上线72小时内紧急下线操控微信的功能即是明证。更耐人寻味的是微信的反差姿态——一方面消极对待被随意调用,另一方面却主动接入OpenClaw官方插件CloudBot,并将其置于微信服务一级入口(此前能出现在一级入口的非真人用户仅有文件传输助手)。她一针见血地指出,这种极大反差背后的动机是对用户入口的争夺——将Agent产品纳入自身生态,意在把自己转化为Agent时代的用户入口,至少在AI时代的牌桌上保有一席之地。
回到责任界定的核心命题:当Agent执行任务效果不符预期、损害用户或第三人权利时,究竟是由模型与工具各自担责,还是由Agent统一担责后再向内部追偿?她指出两种方案均有其价值合理性,关键在于保护权利人与保留产业发展空间之间的平衡,并给出初步框架:若问题源于Agent框架本身(如框架安全设计不足遭提示词注入),或Agent为封闭架构、对模型与工具拥有绝对控制权,则由Agent统一担责更为合理;若为开放架构、模型与工具由用户自选,则倾向于各自担责。
在事实层面,她强调责任区分的前提是Agent产品具备可追踪、可审计、可归因的行为链留存。她对比了市场上的产品现状:OpenClaw的审计设计几乎空白,OpenHuman数字人Agent虽有审计日志却缺乏第三方安全审计;而近期热门的Hermes Agent(“养马”)则具备应用层结构化trace、敏感任务事前审计管控与数据交互全流程审计能力——目前市场上并非所有Agent产品都达到了这一标准,这是产品设计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她基本认同“由AI模型经营者证明AI不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倒置观点,但特别提醒:Agent的责任不仅限于模型缺陷,还可能源于框架本身或被调用工具的问题,对于AI缺陷之外的责任,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分配原则——掌握审计日志的主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该主体未必是Agent(如开源框架本地化部署时日志保存于设备本地,则应由用户举证),Agent则需对框架本身是否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
整场分享最核心的启示是:AI法律责任规则正处在范式转换的历史关口。具身智能瓦解了软硬件责任区分的产业前提,AI Agent则模糊了工具与主体的传统边界。法律人既要守护权利保护的底线,也要为新兴产业留出进化的空间——唯有以开放姿态参与规则制定,才能打造出兼顾产业需求、消费者权益与经营者利益的制度设计。
作为深耕合规领域的行业组织,亚洲合规官协会深刻感知到,AI责任规则的完善程度,正在成为中国AI产业国际竞争力的隐形基础设施。协会将持续联动像君合律师事务所这样的顶尖专业机构,汇聚产业、学术与实务各界的智慧,陪伴更多企业在AI时代的规则重塑中乘风破浪,以专业赋能合规,以洞察驱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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