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修订概况
紧扣中央关于构建“放得活、管得好”市场秩序的要求,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奖惩合理、鼓励主动纠错的制度机制,为市场主体规范整改、重新参与市场竞争提供制度保障,坚持依法合规、过惩相当原则,健全并规范供应商“黑名单”管理机制,集团公司结合工作实践,修订了《中国电信集团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办法》,修订后7章44条。
《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制度架构
修 订 要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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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类目 |
细化类目优化整合类目 |
行为分级 |
根据工作实际调整分级分类 |
处理范围 |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部分类目新增“本单位”处理 |
禁 限 期 |
“严重不良行为” “一般不良行为” 区分首次、非首次 |
处理措施 |
根据行为分级,丰富、统一处理措施 |
二、办法修订要点
(一)行为类目、行为分级调整
1. “串通投标、虚假投标”类目按照是否造成明显经济损失划分两类子目
● 造成明显经济损失—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未造成明显经济损失—严重不良行为
2.“网信安全问题”类目集中整合
● 旧“重大网信安全事件、造成网信安全风险或问题”两个类目,作为子目纳入新“网信安全问题”类目
3.“运行安全问题”类目按照故障级别划分两类子目
● 重大或以上故障
● 较大故障
4.“严重履约质量问题”类目整合并精简
● 旧“严重履约延迟问题”类目纳入新“严重履约质量问题”类目
● “严重履约质量问题”类目由5个子目优化为2个子目,且统一调整为严重不良行为
5.其他类目优化及分级调整
● “虚开发票等严重不合规”类目精简子目且由严重不良行为调整为一般不良行为
● “恶意扰乱采购供应链工作秩序”类目由严重不良行为调整为一般不良行为
● “外部共享不良行为”类目精简子目
(二)禁限期调整
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在原有处理规则的基础上根据发生次数划分禁限期
● 严重不良行为【首次(1-2年)、非首次(2-3年)】
● 一般不良行为【首次(0.5-1年)、非首次(1-2年)】
● 首次是指新办法发布后,在相应的处理产品及处理范围内,第一次认定该行为类目的不良行为
(三)处理范围扩大
同一供应商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因同一行为类目、同一处理产品,被三家以上(不含)单位认定为不良行为的,后续处理范围应扩大至全集团,同时可视情况扩大处理产品范围、禁限期
● 自然年度:XX年(1月1日-12月31日)
结 语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强化宣贯、抓好落实,维护公平公正的采购秩序,加强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推进优胜劣汰的供应生态建设,提升供应链价值和安全韧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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