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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丨《关于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

新政丨《关于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 博智优创财税服务
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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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做好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2026年度名单)制定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名单。

(一)进入2026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6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具体为:

1.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2025年职工总数的比例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

2.企业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

3.企业2025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注:2026年新增表述)

(二)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

(三)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上述“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是指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申请材料之日往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间确定是否满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按照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的时间确定是否满36个月。(注:2026年新增表述)

(四)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的,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企业的(注:2026年新增表述)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销售额。

(五)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

三、企业申报时间

(一)对于已在《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6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6年度名单的,可于2026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7年4月10日。

(二)新申请进入2026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6年10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7年4月10日。

四、政策享受时限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6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6年内到期,且未在2026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6年内到期,并在2026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

(四)2026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

五、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

(一)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总公司能否享受政策。

(二)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

六、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企业。(注:2026年新增表述)

七、享受政策的企业将原材料、半成品销售给另一企业加工为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后进行回购的,应当仅就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加工费部分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

八、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与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健全工作协同机制,简化企业纳税申报流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确保政策稳妥推进、精准落实到位。

(一)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组织下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名单推荐。

(二)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是否从事制造业行业,科技部门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税务部门对企业是否为一般纳税人、2025年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制造业销售额占比等情况进行复核,对复核不通过的企业应注明理由。

(三)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原则上于2026年9月起每月底前将通过的企业名单推送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原则上于2026年11月起每月底前将政策执行情况及减税成效反馈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九、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纳入2026年度名单。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

十、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税务部门如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等情况的,应当通知该企业在不符合政策条件对应年度规定的时限内(应当通知该企业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对应年度规定的时限内,不得享受政策不得享受政策,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将名单推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地方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名单内企业在不符合政策条件对应年度规定的时限内(注:名单内企业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对应年度规定的时限内,不得享受政策,不得享受政策,税务部门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对于进入《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的企业已发生未处理的相关事项,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件1:2026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doc

附件2: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doc

附件3: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名单.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6年8月20日

附件1

2026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总公司)

企业名称①:(无需填报,系统自动生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需填报,系统自动生成)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无需填报,系统自动生成)

发证日期:(无需填报,系统自动生成)

到期日期:(无需填报,系统自动生成)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报的所属行业:(无需填报,系统自动生成)

企业所在地区: 省 市(区、自治州)(无需填报,系统自动生成)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名称:(无需填报,系统自动生成)

本企业承诺2026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总公司)上填写的所有内容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失信和弄虚作假行为,其责任由本企业自负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企业销售额信息

(1)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全部销售额②: (万元)

(2)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产品信息:

(3)属于制造业门类产品销售额合计:_____(万元)(由系统从上表直接提取汇总,无需填报)

(4)制造业门类产品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例:_______(由系统从上表直接提取计算,无需填报)

是否设立属于制造业行业非法人分支机构⑤:□是 □否

如是,是否为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⑥:□是 □否


填表人: 联系手机:


注:

①本表由总公司签署及加盖公章并在系统上上传。

②本表中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

③产品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小类进行分类填写。

④小类名称按照产品对应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小类进行归集选择,代码自动生成。

⑤仅限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一般纳税人。

⑥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公司申报的销售额应汇总非法人分支机构销售额,产品信息应包含非法人分支机构产品信息。


2026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政策申报表(非法人分支机构)

总公司信息

企业名称:(无需填报,系统自动生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需填报,系统自动生成)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无需填报,系统自动生成)

发证日期:(无需填报,系统自动生成)

到期日期:(无需填报,系统自动生成)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报的所属行业:(无需填报,系统自动生成)

企业所在地区: 省 市(区、自治州)(无需填报,系统自动生成)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名称:(无需填报,系统自动生成)


非法人分支机构①信息

企业名称:(由总公司填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总公司填报)

所属行业:(由总公司填报)

企业所在地区: 省 市(区、自治州)(由总公司填报)

本企业承诺2026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非法人分支机构)上填写的所有内容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失信和弄虚作假行为,其责任由本企业自负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非法人分支机构销售额信息

(1)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非法人分支机构全部销售额②: (万元)

(2)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非法人分支机构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产品信息:

(3)属于制造业门类产品销售额合计:_____(万元)(由系统从上表直接提取汇总,无需填报)

(4)制造业门类产品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例:_______(由系统从上表直接提取计算,无需填报)

填表人: 联系手机:

注:

①仅限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一般纳税人。本表由总公司签署及加盖公章并在系统上上传。

②本表中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

③产品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小类进行分类填写。

④小类名称按照产品对应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小类进行归集选择,代码自动生成。

附件2

附件3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

成文日期:2023-09-03

现将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11日至202712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二、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五、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六、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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