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车辆损失价值与鉴定费用超过保险金额时,施救费是否还能得到支持?
PART 01
2024 年 11 月 25 日,于某驾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鲁 VXXXXX 号车辆,在 S29 滨莱高速路段撞上道路右侧钢护栏,造成车辆受损。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于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于某就该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额 534000 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事故过后,双方就理赔协商未果,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于某申请对车辆损失进行司法鉴定,山东一家鉴定机构出具评估意见:车辆损失为 522322 元。此外,于某还支付鉴定费 28000 元、施救费 1260 元。于某诉请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鉴定费以及施救费。
PART 02
PART 03
施救费,是事故发生后,为防止、减少车辆、货物等保险标的损失,聘请专业救援机构实施救援所产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开支,符合条件的施救费应当由保险公司赔付。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施救费在车辆损失赔偿之外另行计算,立法初衷有两层:一是鼓励被保险人积极开展施救,打消施救费用需要自行承担的顾虑,促使被保险人主动止损;二是降低保险标的实际受损程度,减轻事故对被保险人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同时减少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平衡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权益,维护保险损失补偿的公平原则,发挥保险风险保障的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