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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车辆损失价值与鉴定费用超过保险金额时,施救费是否还能得到支持?

当车辆损失价值与鉴定费用超过保险金额时,施救费是否还能得到支持? 山东旭康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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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车辆损失价值与鉴定费用超过保险金额时,施救费是否还能得到支持?


当车辆损失价值与鉴定费用超过保险金额时,施救费是否还能得到支持?


前言:


交通事故发生后,一般会产生车辆施救费用。施救费由谁承担,既会影响被保险人是否愿意主动履行减损义务,也直接关系保险合同损失补偿原则能否落地。


实务中常会遇到这样的争议:如果车辆损失金额加上鉴定费,已经超出车辆车损险的保险限额,那么事故产生的施救费,还能不能单独得到赔付?


PART 01

基本案情

2024 年 11 月 25 日,于某驾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鲁 VXXXXX 号车辆,在 S29 滨莱高速路段撞上道路右侧钢护栏,造成车辆受损。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于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于某就该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额 534000 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事故过后,双方就理赔协商未果,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于某申请对车辆损失进行司法鉴定,山东一家鉴定机构出具评估意见:车辆损失为 522322 元。此外,于某还支付鉴定费 28000 元、施救费 1260 元。于某诉请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鉴定费以及施救费。


PART 02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于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焦点在于,案涉车辆损失价值522322元与原告支出的鉴定费用28000元已超出了保险金额534000元,在此情形下,原告支出的施救费,是否还应得到支持。


关于施救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案涉事故发生后,原告于某为减少保险标的损失,将事故车辆拖离高速公路产生了施救费1260元,该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且未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该施救费用。




PART 03

法官说法

施救费,是事故发生后,为防止、减少车辆、货物等保险标的损失,聘请专业救援机构实施救援所产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开支,符合条件的施救费应当由保险公司赔付。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施救费在车辆损失赔偿之外另行计算,立法初衷有两层:一是鼓励被保险人积极开展施救,打消施救费用需要自行承担的顾虑,促使被保险人主动止损;二是降低保险标的实际受损程度,减轻事故对被保险人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同时减少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平衡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权益,维护保险损失补偿的公平原则,发挥保险风险保障的功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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