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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会计,这批外购和自产混合销售的原油,我看这笔账好像不太对呢?
是的张科,我刚查阅了政策资料,已经改好了,这种情况应该在购进外购应税产品的当期,一次性计算扣减。
那就好,相关计税依据一定要牢记呀!
音频来源:喜马拉雅威海税务
资源税计税依据的执行口径
【适用主体】
需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
【政策内容】
计税依据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产品,或将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免征增值税的非应税产品,以不包括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确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二)纳税人销售额中准予扣除的运杂费用和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均不含增值税税额。
(三)纳税人将外购应税产品与自产应税产品混合销售,同时又将外购应税产品与自产应税产品混合洗选加工的,应当分别核算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并按规定扣减;无法分别核算的,按照混合销售扣减。
(四)纳税人仅将外购应税产品与自产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仅将外购应税产品与自产应税产品混合洗选加工的,可以在购进外购应税产品的当期,一次性计算扣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适用条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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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荣成市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录制:刘雅文
编审:王 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