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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稽查案例若在《增值税法》背景下,如何处理呢?

两起稽查案例若在《增值税法》背景下,如何处理呢? 理道税务合规管家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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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干货分享~

作者:林欣云    导师:曾建斌


小编最近看到两个稽查案例,且恰逢《增值税法》出台,小编不禁联想思考,如果在《增值税法》下,又是如何处理呢?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一




企业无偿提供借款服务

无偿赠送住宅未视同销售被处罚




2018年6月1日,宿州某企业向王某提供无偿借款1200万元借款服务,未视同销售服务申报纳税。

该企业将自产产品住宅1609.60平方米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未视同销售,未计收入3863040.00元(含税)未申报纳税。上述违法行为逃避缴纳的增值税 420095.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004.80元。对该单位逃避缴纳的增值税420095.99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21004.80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22.055043万元。


小编提醒


按照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企业向个人无偿提供借款服务,需视同销售按6%缴纳增值税。企业将自产产品无偿赠送其他单位不动产也需视同销售。

但新出台的《增值税法》第五条缩小了“视同交易”的范围,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在《增值税法》的背景下,企业向个人无偿提供借款服务,不涉及视同交易。企业无偿赠送其他单位不动产仍需视同交易。






案例二




将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

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广西某商贸企业在2019年至2022年5月向广西TH矿业有限公司、广西YY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区SC电动车出租等公司销售电动车,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含税收入合计780381.56元,其中根据你公司提供情况说明:

在2019年6月将20辆“小糯米”电动车无偿过户给公司股东李**个体经营的“百色市右江区SC电动车出租”,后仍将该批电动车存放在你公司店铺中售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项规定,你公司将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在2019年6月确认收入。

对该公司隐匿应税销售收入,造成偷税合计789804.87元,对你公司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394902.62元。


小编提醒


按现行的规定,企业将购进的电动车分配给股东,属于货物用于分配利润,需视同销售。

那么,如果在《增值税法》的背景下, “对于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需视同销售”的规定已被删除,但是否就不涉及缴纳增值税呢?

不是的喔!企业将货物分配给股东是发生了两笔交易:一是向股东分配利润,二是用货物抵偿应支付的利润,发生货币性交易,也应该缴纳增值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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