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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网店伪造交易记录销售“火爆”

案例一:网店伪造交易记录销售“火爆” 电商真管家
201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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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导读:7月10日起,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

导读:

7月10日起,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8月10日。根据《征求意见稿》,网店刷好评、删差评被行政处罚等36种情形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此次修订,是对自2016年4月起实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一次“大修”,不仅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纳入对象从企业扩展为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而且将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名称调整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刷单、刷好评、删差评等遇严监管


后果严重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征求意见稿》的修订,是对自2016年4月起实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一次“大修”。《征求意见稿》不仅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纳入对象从企业扩展为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而且将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名称调整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符合严重违法失信情形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和平台,将被列入名单。



具体说来,就是网络交易经营者通过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授意他人发布不真实的利己评价等方式,为自己和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或者通过将自己的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作不真实的对比、对其他经营者作不真实的不利评价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方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此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存在管理制度缺失和重大缺陷,或者滥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和技术等手段,或者以商业秘密、信息安全等不合理理由,规避、怠于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报送的义务,或者报送信息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妨碍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按照《征求意见稿》,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个人将面临一系列限制措施。例如,在审查登记、注册、行政许可和资质、资格、备案认定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并依法实施相应的限制或者禁入;行政处罚涉及自由裁量时,加大处罚力度;不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网络交易经营者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责令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向社会公众发出在线消费警示提示,不得为其提供平台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还将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还可推送给相关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平台型企业等,实施社会共治。


按照征求意见稿,共有36种情形拟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这基本覆盖了市场监管各业务领域。 

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2、因相关违法行为受到负责部门查处,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负责部门吊销、撤销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的。



4、拒不执行负责部门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



5、在负责部门立案查处、事故调查、食品抽检过程中,拒不配合调查、谎报瞒报、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立即组织抢救、拒不提供相关材料、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等违反法定配合调查义务、妨碍负责部门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行为的。


6、因无照无证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负责部门行政处罚的。


7、因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被撤销登记的市场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



8、生产、销售、提供、使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商品、服务,对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恶劣,被负责部门行政处罚的。


9、确认存在缺陷,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产品的;拒绝配合缺陷调查的;经责令召回仍拒不召回等严重违反召回责任的。


10、拒不履行产品“三包”责任,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11、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行为,被负责部门行政处罚的。



12、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者按假药劣药论处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特殊药品,导致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



13、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企业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


14、生产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被负责部门行政处罚的。



15、从事药品研制、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交虚假临床试验或者上市许可申报资料的;编造生产检定记录、更改产品批号的;提交虚假批签发申报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批签发证明的。



16、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17、因商标侵权行为5年内受到2次行政处罚的;因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5年内受到2次行政通报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18、经营者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实施垄断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19、因直销违法行为2年内受到3次行政处罚,或直销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组织策划传销的;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2年内受到3次行政处罚的。



20、利用格式条款或者实施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强制交易等手段,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21、网络交易经营者通过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授意他人发布不真实的利己评价等方式,为自己和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或者通过将自己的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作不真实的对比、对其他经营者作不真实的不利评价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方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22、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存在管理制度缺失和重大缺陷,或者滥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和技术等手段,或者以商业秘密、信息安全等不合理理由,规避、怠于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报送的义务,或者报送信息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妨碍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23、经营者预收费用后出现关门停业、歇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被投诉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60天内无法联系到经营者,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



24、发布虚假广告,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25、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26、食品经营者1年内3次受到警告以外行政处罚的,或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消费者人身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27、连锁餐饮企业1年内有5家门店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28、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29、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病死、毒死及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生产食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30、学校食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31、生产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食、特殊医学配方食品等高风险食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32、销售、出租、交付、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或者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33、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34、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进行检验、检测、认证,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书,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认证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35、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完成自我声明符合性信息报送,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3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这其中就包括,网络交易经营者通过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授意他人发布不真实的利己评价等方式,为自己和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或者通过将自己的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作不真实的对比、散布虚假事实的方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




 



今年 1 月 1 日施行的《电子商务法》已经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刷好评”和删除消费者的评价。在监管趋严的情况下,仍有不少人“顶风作案”——从事刷好评、删差评的行为。


案例一:网店伪造交易记录销售“火爆”



其实对于网店刷好评,央视财经频道《第一时间》之前就报道过,在江苏省日前公布的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中,网络商家伪造交易记录和虚假好评的刷单案例占比非常突出。


一家首饰店在天猫和京东上开了两家店,两三年卖了上百款首饰,一方面,网店记录显示,单单一款首饰的销售额就超过百万元;另一方面,这家店每年的申报总收入,却低至三五十万元,还不到一款商品销售额的一半。这样自相矛盾的情况,引起了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的怀疑,他们认为,这其中存在两种可能。

 



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杨振宇:第一个就是店家隐瞒了年报的数据,涉嫌偷税漏税;第二个就是店家涉嫌在网上伪造了这个记录,涉嫌虚假宣传,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刷单。 



执法人员为了核实这家网店提供的销售记录真实性,从天猫平台调取该店的销售信息进行逐一比对,经过调查发现,这家首饰店铺连续两年,通过所谓的“营销购买”方式,刷单近200笔。记者在采访中看到,这家店铺的负责人向执法人员承认,他们刷单是为了获得电商平台的流量奖励和推送。       


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杨振宇:当事人承认,没有流量就没有推送,没有推送就没有交易量,为了获得电商平台的这个流量,当事人认为即使刷单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但是在各大电商平台这种现象都较为普遍。      


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对这家公司处以6万元的行政处罚,与此同时,这家公司也在其天猫网店的主页上发布了《告消费者致歉书》并停业整顿一周。

      


公司化操作网络刷单刷手刷一单挣5到10元



执法人员告诉记者,刚才说的这家网店属于散户型刷单。而还有一种刷单是公司化操作,网络上活跃着一批“刷单集团”和“刷手”,专门替网络商家制造虚假交易记录和虚假好评,蒙骗消费者。



只要在网上输入关键词“刷单流程”,就可以找到大量的刷单攻略和刷手招聘广告,这些刷单攻略非常详细,手把手地向刷手传授具体操作过程和经验,比如“该如何正确刷单”“怎么样刷单才能不被查”等等。一些刷单集团大张旗鼓地公布微信号、QQ号,邀请网店和刷手双方进入微信群或是QQ群,一对一地提供服务。据了解,刷单集团通常点对点地,把需要刷单的网店商品链接发送给刷手,刷手每完成一单,可以挣5-10块钱。在这种模式下,大量刷手在刷单集团的组织下,为很多网店提供成千上万的虚假交易记录和评价,蒙骗消费者。


昆山市市场监管局日前在抽检中发现,当地的“昆山贝壳儿童用品公司”在网上销售的商品不合格,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这家企业在多家电商平台经营的多家店铺都涉嫌刷单。


昆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宋挺博:经过我们调查,这家公司在网上开的四家店铺中,其中三家有这个刷单情况,这个公司在将近一年的时间之内共刷了1231单,涉及这个刷单金额是77万,其中涉及到这个刷单的商品是儿童推车,儿童座椅、餐椅等17款商品。


昆山市市场监管局最终依据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这家公司处以罚款二十万元。

 

案例二:2188元可“包两月”为店铺刷好评


含“真实用户点评”和“危机公关”

 

7月10日,新京报记者调查发现,在监管趋严的大环境下,仍有不少人挺身犯险。记者在淘宝搜索关键词“网刷点评”,与“剑三小淘屋”店铺卖家取得联系。为躲避监管,对方要求记者添加微信详谈。

 

上述店铺卖家对记者表示,其可“针对店铺做具体的方案”,“运营同事会根据店铺情况出方案和报价”。



对方给记者发来一份店铺优化服务合同,内含“定制方案”的表格。表格分为操作平台、项目、数量、备注四列,项目一列包含真实用户点评、店铺收藏与点赞、app搜索浏览量、点评问答板块建设、危机公关五种。每家店铺价格为2188元,服务期限为两个月。

 

其中,“真实用户点评”即刷好评,该套餐共包含42条评论,宣称可“优化店铺形象与排名,引导用户进行消费,提升店铺星级”。值得一提的是,“危机公关”服务备注显示,可“在服务范围内进行好评覆盖与优化节奏调整,降低差评曝光。”

 

除淘宝外,包含“优化店铺排名”“删好评”等字眼的广告在QQ群中也并不少见。记者通过QQ群广告添加了一位名为“外卖支撑部”的微信网友,其对记者表示,除了刷外卖平台的好评,还“可以删除差评”。店家只需要将差评截图和商家后台账号密码、店铺链接发送给其即可。

 

据该网友提供给记者的一份“收费标准”显示,在某外卖平台删除一条差评只需120元。此外,其还提供“查号码”服务,某外卖平台可查虚拟号码50元一单,另一外卖平台则可查真实号码,50元一单。并且,可“先尝试后付费”。

 

上述网友向记者展示的案例显示,某家快餐店的店铺评价中,味道、包装、配送均“得到”最高评分5.0。该网友表示,(好评)均“模拟真实用户”进行操作的。

 

另一位昵称为“A、专业大众点评运营*”的微信网友对记者表示,可做“某点评运营策划管理的所有线上服务”,“包括星级、流量访客、人气热度排名、本地优质大V、收藏预约、专业的线上装修优化等等。”

 

“我们都是用真人IP账号进行操作的,有自己的渠道和资源,全国各地主要城市都做过。大V点评一般在150到200一条,一般70块钱起。”该网友告诉记者,“价格太低的有可能会刷不上,这个(能否成功刷上评论)是根据平台流量来定的。”

 

在与记者交流的过程中,上述网友“直言”,“这个东西(刷好评)是违规的,并不能在合同中显示。”据其发送给记者的代运营管理合同“服务内容”,乙方为甲方提供线上的全面运营服务,服务内容包含商圈测评、店铺诊断、团购项目设置、评价优化、好评获取、产品结构优化、竞价测试、营销方案指定、行业讯息分享、流量活动优化(浏览量、访问量)十项服务。合同乙方为哈尔滨雄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刷单”是获客手段  已成为业内共识?



对于刷单行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晓薇律师表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于刷好评、删差评的行为已有规定。刷单主要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等有关规定,属于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刷单)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依法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如构成诈骗、非法经营等犯罪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晓薇说。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徐楠律师告诉记者,刷单行为还有可能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如网店经营者雇用刷客对同行商家进行恶评刷单,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标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如果刷单人举报商家刷单,以此要挟索要钱财,达到一定数额、次数、情节标准,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此外,陈晓薇提醒,刷单行为对于参与刷单者也有巨大风险,“有可能被骗”。“刷单,刷信誉的兼职宣称工资高,工作轻松,日赚300-500元的或月入上万元。入门门槛低,马上可以上岗等,成为广大学生或者宝妈的第一兼职首选。骗子先以小额商品为诱饵,一步一步让刷单者垫付更高金额。而后人去楼空,联系不到刷单人员,所刷商品也会下架,店铺被平台关闭等。”

 

陈晓薇说,遇到上述情况,“如果走民事诉讼程序,时间长,刷单者个人也有责任,要回垫付款的过程艰辛且几率很小。向公安部门报警,骗子固然涉嫌诈骗罪,但互联网犯罪被害人分布广,侦破难度非常大。”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蒙慧欣表示,刷量、删差评、虚假评价等行为首先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此外扰乱了电商行业正常的交易秩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刷量产生的泡沫数据不仅会让一些劣质产品得逞,而且对行业大数据、平台大数据和广告效应也会产生误导,甚至还会影响相关部门的决策。

 

蒙慧欣建议,电商平台应优化排名制度,不再把好评、销量等作为排名的唯一依据,而是把诚信度、资质等作为更重要的参考指标。任何虚假的数据,对真正尊重游戏规则的电商从业者来说都是一种极大伤害。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落实《电子商务法》为统领,规范网络经营行为,净化网络市场交易环境,维护良好网络市场秩序,网络市 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决定于6-11月联合开展2019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综合央视财经、《新京报》、江苏市场监管  文/李大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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