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09日据中新网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今日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让电商平台为消费者把好食品安全关。
最高法9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及典型案例。
为正确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20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郑学林在发布会上介绍,《解释》主要对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主体认定、赔偿责任承担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作出规定,共14条。
一是明确责任承担主体,及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是明确电商平台责任承担,把好网购食品安全关。
三是明确电商平台自营及自营误导责任,促进食品网购环境持续优化。
四是严把流通销售安全关,依法惩治恶意及严重不负责任的经营者。
五是强化经营者诚信意识,提高经营者失信成本。
六是明确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七是切断“黑作坊”食品的生产经营链条,从源头上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八是深入贯彻“四个最严”要求,强化预包装食品生产经营者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任。
九是明确进口食品经营者责任,把好进口食品安全关。
十是要求依法受理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