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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发文:严打恶意举报食品安全·非法牟利行为!

中央发文:严打恶意举报食品安全·非法牟利行为! 电商真管家
201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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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9年5月20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发

   

2019年5月20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发布。


该《意见》三十七条明确完善投诉举报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举报食品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由此可见,国家倡导建立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能够尽早发现问题,吹响哨声,大幅度降低监管成本。同时明确,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诸如打着打假或举报的旗子敲诈勒索的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


其实,早在这之前,一些省市市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就起草了应对职业投诉举报的文件,打算对恶意举报行为进行了限制。


2019年4月2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关于有效应对职业投诉举报行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该文件开宗明义地指出,近年来,“以打假、维权、反欺诈为名、行牟利之实”的职业投诉举报呈现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式化的特征和趋势,不仅严重困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影响营商环境,且滥用投诉举报、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监察投诉、信访等权利,大量挤占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在食品、广告等领域甚至出现“造假”式的索赔和举报行为,已涉嫌构成违法犯罪。


同时明确,职业投诉举报认定可从7个方面综合考虑:

(一)购买商品是否明显超出合理消费数量;

(二)是否属于“知假买假”、“即买即退”;

(三)是否一次发起多项投诉举报;

(四)是否明确索取举报奖励或高额赔偿金;

(五)是否借用其他人名义进行投诉举报;

(六)行为人投诉举报的数量、相关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数量;

(七)其他可合理认为以牟利为目的的因素。


去年,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也起草了相关工作方案征求意见,该方案相对比较详细,要求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单位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各方面对职业索赔行为进行遏制,但直到现在,该方案仍悄无声息。


相信,随着中央这一文件的发布,接下来各地将会陆续出台严打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的具体规定。

      为了帮助商家朋友尽量避免雷区以及遇到举报案件能够及时快速响应,目前在淘宝卖家中心后台开放了“政府市场监管”平台(网址:https://cobra-seller.taobao.com),商家朋友可以直接在线学习网店经营相关的政策法规避免踩雷,如果有举报案件可以在线快速及时响应处理,避免因配合调查来回奔波,减轻职业索赔人天价索赔对商家造成的困扰,市场监管部门的办案人员也会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处理商家的违法行为。


-------延伸阅读--------

这些描述,是导致你被投诉的“罪魁祸首”!

各位商家朋友们!!周一的内容大家都get 了吗?今天小二在给大家说说在商品宣传(包括标题、副标题、主图、详情)中会涉及到的宣传雷区:功效描述。功效描述主要问题出现在商品详情、标题、主图里面的,关于“我的商品能干啥”的描述。商家朋友们常常出现的功效宣传会踩雷的情况,大部分存在于两个方面:

①对于事实本身的性能、功效等进行了不实的夸张描述;

②以及相关法律禁止出现的宣传情形。


让我们趁热打铁,继续从实际例子入手吧!

案例一:

这是对于某服饰的商品介绍,老爷们看看感觉有什么问题吗?好像也是没有啊,穿上衣服暖了好像是可以保暖了,出汗了衣服确实可以吸收汗水,然后吸收了汗水好像就不会有汗臭,然后这个抑菌、这个抑菌、这……

如果已经做过鉴定了,有权威部门出局的检测报告能证实抑菌率多少多少,那就清楚的标注在商品详情,但是如果是没有做过鉴定,化妆品不能宣传抑菌效果的哦! 

 

案例二:

商家朋友们觉得这个有什么问题吗?看上去好像挺正常的是不是……但是,这个真的很有问题!

商家朋友们请看!《食安法》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在这里的描述中,清楚的写明吃粗粮可以控制便秘、预防慢性病、保持身材,保护心血管、能够降低胆固醇,并且还可以壮阳补肾!小二真的是要流下心痛的泪水了!真心讲,这样的描述在整个淘宝天猫中还是存在很多,每次小二跟商家反映有投诉的时候,商家朋友们还是觉得一点问题都没有,任凭小二如何劝说,都不愿意改掉这样的宣传。

在这里,同时也引申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保健品”的问题。保健品是保健品食品的通俗说法。是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调解人体机能的一种食用品。是需要取得国家资质的,日常中能看到的蓝帽子,就是保健食品的认证标志,如图: 

需要注意的是广告法中也有对保健品的宣传有了限定: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也是不可以出现的(具体参照《广告法》第十八条)

 

另外现在夏天快到了,现在也有不少商家要上架一些时令商品了吧,比如防晒霜啊、遮阳伞啊、遮光罩啊等等,嗯,这里也是大有文章:

比如:标题为防晒霜的商品,详情页面描述:

 

商家朋友们,特别是化妆品行业的朋友是需要特别注意下的,在这里宣传,是有表达出商品的两种功效:防晒+美白。可能有心的商家朋友们会注意到,这两种功效,是需要有国家特殊化妆品认证资质的。根据我们最初确定的“真实可证”的原则,在这里想要这样宣传,是需要证明有此功效且”需要具备国家资质认证

【重点】此项要求的来源是《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 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以及《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五)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

要确定这种情况是不是夸大宣传,还要看有没有认证,若商品描述或者是商品详情参数中有写有“国妆特字G2015XXX“此类的标识,且此特字是国家食药监网站查询有效,厂名、品名也对应的上的话,那可以的,如果没有……亲爱的商家朋友们!马上重新写描述吧!

化妆品功能认证的这一点,确实需要此行业的商家朋友们特别注重一下,因为接到很多商家朋友们反馈,此类的问题投诉也是超级多的,而且相关部门的管控力度也是有点强的哦!

 

还有一种比较典型的情况,那就是对于疾病预防的暗示或者是明示、以某内衣的宣传为例:

有个商家在自己的商品中这样写,被举报到315,工商也介入了处理。因为作为普通商品,是没有办法证明有这样的治疗功效呢。

 

对于夸大宣传的形式和类型确实存在特别的多,讲到此处也无法把所有场景都给商家朋友们呈现出来,只能再提醒商家朋友们谨慎的记住我们的原则“真实可证”,一旦有夸大和虚假的内容,可能面临的后果也是很残酷的,因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此之外《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也有关于不同情况下处罚的相关规定。

 

唉,话说至此,好像有些沉重了呢……没关系,最后,小二也还是给各位商家朋友们呈现一些干货出来!直观的给商家朋友们提示:

以下功效的词语不要用

【疾病治疗功效】非药品/器械不要用

根治、抗癌、抑制肿瘤、消肿、治疗、延时、防早泄、助勃、增高药、延寿、解毒、活血、消炎、壮阳、增大阴茎、丰胸、缩阴、炎症、排毒、急性心包炎、怔忡、穿透性心脏外伤、咳嗽晕厥综合征、主动脉瘤、创伤窒息综合征、淋巴管肌瘤、原发性心脏肿瘤、单心房、慢性肺炎、胸膜炎、动脉瘤、慢性心包炎、动脉硬化、慢性心力衰竭、胸腺癌、恶性胸腔积液、脓胸、气管梗阻、心厥、肺水肿、心肌梗塞、手足口病、支气管炎、流行性腮腺炎

【保健食品功效】普通食品不要用

清痘、减肥、瘦身、消痘、延年益寿、补肾、去痘、祛痘、祛痤疮、防辐射、缓解疲劳、抗疲劳、强心、抗衰老、促进大脑发育、促进骨骼生长、促进新陈代谢、提高缺氧耐受力、增加骨密度、调节内分泌、降低血脂、降低血压、缓解视疲劳、增强免疫力、辅助降血糖、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排铅、修复胃黏膜、降血压、降血脂、调节血压、调节血脂、调节血糖、降糖、改善视力、健脑、补充雌激素、降三高、降血糖、降低血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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