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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3年·京东诉阿里垄断案将开庭

时隔3年·京东诉阿里垄断案将开庭 电商真管家
202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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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电商平台“二选一”属于老生常谈的问题,对电商平台来说,“二选一”是其构建“护城河”最简单、粗暴的方法之一。

导读:

11月26日,据《法治周末》报道,京东诉天猫及阿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二选一”第一案将开庭。


该案自2017年11月至今已持续3年之久,期间,阿里方面一直提起管辖权异议, 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阿里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今年11月24日至11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组织不公开质证。




以下为案件时间梳理:


1

京东“告”阿里:2017年11月28日,京东向北京高院针对天猫、阿里巴巴提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诉讼,主张阿里滥用了在中国大陆B2C网上零售平台市场的支配地位,其实施的“二选一”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项下的限定交易行为。该案于2017年12月8日在北京高院立案。


2

阿里提出管辖权异议:2017年12月26日,阿里方面就本案向北京高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系反垄断侵权之诉,应以阿里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确定地域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3

阿里上诉:2018年12月29日,阿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

最高法院裁定:2019年7月3日,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阿里方的上诉,维持北京高院的一审裁定,认定北京高院对这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具有管辖权。



1、本案中京东的诉请与理由


由于本案刚刚开庭,且是对于案件质证并未公开,无法得知京东公司的具体诉请和事实理由。

我们根据公开的(2019)最高民辖终130号民事裁定书了解到本案诉请

1.确认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网络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技术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三被告在本案所确定的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判令三被告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停止限定商家只能与被告进行交易、停止限定商家不得与两原告进行交易等行为;

3.判令三被告向两原告连带赔偿因其实施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给两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亿元;

4.判令三被告向两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具体形式包括三被告在官网域名为tmall.com、taobao.com的相关网站首页,以及相应APP主页上刊登经法院认可的道歉及消除影响声明;

5.判令三被告连带承担两原告在本案中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经济分析费用、律师费等暂计人民币200万元。


事实与理由为:




2、本案中阿里可能的抗辩理由预测。


本案起诉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还没有出台并实施,所以双方之前引用包括抗辩的理由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系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对于生效的电商法中关于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条款在本案中可以引用。

那么首先需要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阿里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其次,阿里与大量商家签署独家合作协议是否存在强迫商家二选一的事实存在。

再次,商家从京东平台下线,是否是阿里为排除、限制了京东在中国大陆B2C网上零售平台市场的竞争。换言之,京东主张的损失与阿里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

还有存在的相关维权成本是否合理的问题。


3、合规:监管动作不断 对电商行业“二选一”行为规制将更有法可依



长期以来,电商大促期间,平台“二选一”总会被拿出来“遛一遛”,互联网巨头之间的垄断、寡头行为一直被“诟病”。今年“双11”期间,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话了!
针对平台经济反垄断问题要重点打击,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加强和改进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图片采集自市场监管总局)

应声落下,11月10日,港股恒生科技股板块就被吹得“东倒西歪”,恒生科技指数一度跌超6%,阿里、京东、腾讯、美团等集体低开低走,午后跌幅明显扩大,其中京东跌近9%创下史上最大单日跌幅,美团、腾讯最高分别跌超13%、5%,4家巨头一天合计蒸发市值超过8800亿港元。

于此同时,今年1月2月,为了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布《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这也是我国《反垄断法》11年来首次迎来“大修”,而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就是将互联网新业态的考量列入其中。



结语:


电商平台“二选一”属于老生常谈的问题,对电商平台来说,“二选一”是其构建“护城河”最简单、粗暴的方法之一。

事实上,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电商平台实施的“二选一”行为也从最初的在协议中约定“独家交易”转为更加隐蔽的流量封锁、搜索降权,将隐形福利向其他品牌倾斜。对于商户来说,面临着难以取证的困境。


本月初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针对的主要是平台经营中的反垄断行为,适应了电子商务兴起以及可能出现的垄断行为的规制及处罚进行了明确。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第十五条对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人进行限定交易,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考量因素进行了规定。


对于此案的判决,我们将持续进行关注,了解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以及原告与被告律师的代理思路,作为平台“二选一”具有重要影响的案件,相信此案一定会有借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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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号最后2个位子,下一期明年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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