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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铭解读】房地产股权收购中的八大陷阱!!!

【华铭解读】房地产股权收购中的八大陷阱!!! 华铭资本
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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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地产项目的收并购中,主要有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两种模式。由于资产收购往往税负高、手续繁,要对各种权证、合同逐

在地产项目的收并购中,主要有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两种模式。


由于资产收购往往税负高、手续繁,要对各种权证、合同逐一办理变更手续,并且受到完成投资25%以上的条件限制,很多情况下都难以操作,所以在实务中较少采用


对比之下,股权收购方式,转让环节税费轻,操作简单,只要条件允许,绝大多数房地产企业都会优先选择股权收购方式,但股权收购过程中陷阱重重


收并购作为房企未来获取土地储备与发展的重要侧面战场,越来越受到房企的重视。也将成为投资人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

相较于招拍挂而言,明显的特点在于模式灵活,不受限于政府挂地时间和规模的限制。但是也恰恰是因为目标地块不是直接出自政府手中,存在很大的风险

因此,收并购的核心在于“风险控制”,而本篇文章将从专业和实操的视角总结下收并购流程中的常见“陷阱”



陷阱一、收购前的交易资产剥离


如果目标公司除持有房地产项目资产外,还持有其他经营性资产,如收购方仅想获得的是地产项目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则需在收购前对目标其他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重组,使得目标公司在资产剥离和重组后,仅持有房地产项目资产


例如要收购一家同时从事物流运输的地产开发公司,可考虑由目标公司的股东或其关联方或其他有意收购的第三方,收购该经营性资产。在目标公司转让该经营性资产后,收购方再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



陷阱二、应尽而未尽税收义务


在项目未交付使用前,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所得税都难以计算,如有的项目处在预售阶段,还不具备开具正式发票的条件

这些因素都会导致税务问题后置,税收风险也就形成,这种先天埋下的税务陷阱又具有相当的隐蔽性,股权收购时很难被发现

因此,在股权收购过程中一定需要额外重视这一点



陷阱三、“或有债务”隐匿的头号风险


需对目标公司的现存债权债务进行尽职调查,以明确目标公司是否存在数额较大的对外担保、对外借款或其他债务和纠纷。

或有债务是导致资产负债表失真的主要原因,是股权收购中的重要陷阱,主要包括:为第三方担保形成的债务、潜在诉讼、潜在行政罚款导致的债务等

或有债务在收购时往往难以预料,常规审计也很难发现,由于其发生或者处理结果无法预料

且一旦发生,有可能从根本上改变项目收购的价值,所以股权收购存在一定的负债风险



陷阱四、股权权属,风险排除的重要点


股权收购相对成本低、操作简单,但也不是所有性质的股权都可以随便收购,尤其以下三种类型的股权收购:

一、收购股权存在质押的项目公司
二、受让方如果是外资企业,需留意国家对外商投资相关法律的限制
三、国有资产进场交易



陷阱五:“股东优先购买权”有坑

在部分收购目标公司股权的情况下,如果目标公司的股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则此时应注意目标公司其他股东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收购协议签定后,若因市场突然变好或其他有利因素出现,原股东有可能出现反悔的念头,而以“股东优先购买权”为借口,由小股东出面发难

如果目标公司股东为两人以上,就应留意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可以在收购前要求其他股东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函




陷阱六:“地块本身”问题


股权收购的方式收购目标公司,最终目的是为了控制房地产项目资产,并通过持有和经营这些资产而获得收益,故项目和资产的权属状况将直接影响盈利能力,进而决定受让方最终的收益。房地产公司最主要的资产是土地,而对土地价值的评估主要从三个纬度进行 :

一是针对土地权属关系的评估

包括:政府土地拍卖的相关文件中有无股权转让的限制条款;土地出让金是否已经付清;是否存在代征地的情况;是否存在被征收的风险;土地使用权权属是否清晰等

二是土地规划指标的评估

即使土地面积相同,所处地段相近,如果容积率、允许建筑的业态类型不同,土地的价值悬殊也很大,包括:规划是否符合收购方的市场定位;规划与拍地要点相比有无调整等

三是土地规划指标能否允许充分利用。在房地产开发中,经常会遇到尽管政府规划要点上有那么多建筑面积,但受到光照等条件所限,无论如何规划设计,容积率指标就是用不足,只要低于相邻建筑物的日照、采光、通风允许的最低值,就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容积率难以用足,这个陷阱具有相当的隐蔽性。



陷阱七:“收购前的合同”埋下陷阱


由于房地产是资金密集型企业,形成的合同金额一般都较大,如施工合同、原材料采购合同等,尤其出现停建、缓建情况合同更复杂

受让方接手目标企业后,重要合同一旦出现争议,势必形成旷日持久的仲裁或诉讼,在经济、时间和声誉等诸多方面都会给收购方带来困扰,并有可能直接导致项目收购的失败

所以收购时对这些合同的评估务必慎之又慎,且评估这些合同时绝不应单从金额角度考评,还应看到合作方的资信、配合度、施工质量、供货及时性等。



陷阱八:收购后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全资收购或控股型收购,收购后收购方在目标公司处于绝对控股的地位,收购方应及时通过改选目标公司董事会和高管人员,并修订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目标公司的所有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有效控制和管理。


参股型收购,由于收购后收购方不处于控股地位,为维护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利益,实际操作中,一般都会与目标公司原股东明确约定,收购后收购方在目标公司董事会占一定席位,收购方或其委派董事对目标公司的某些重大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等。



最后帮助大家照常总结下:


【1】延迟纳税绝非免税,而股权收购中,应将“递延税款”扣除后再确定股权转让价


【2】项目处预售阶段,不具备开具正式发票的条件,进而导致税务问题后置,需要额外关注税务陷阱的隐蔽性


【3】重点关注第三方担保形成的债务、潜在诉讼、潜在行政罚款导致的或有债务


【4】警惕收购股权存在质押的项目公司,以及国有股权转让及境外股权收购等特殊情况


【5】留意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在收购前要求其他股东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函



华铭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为政府平台融资、地产融资、特殊资产投资、政府引导基金、企业挂牌上市辅导及投资的专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旨在为做中国最具影响力的资产管理公司而奋斗。公司是一支长期在基金、信托、证券、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的专业人士和行业专家共同组成的专业资本管理公司。目前已在政府平台融资、上市保荐、股权投资等多领域表现优异,华铭资本致力于深耕于山东,服务当地政府与产业,秉承以资金为纽带配合地方资源禀赋进行产业引导最终实现“产业+资本”的新金融模式。华铭资本愿在2021继续深入山东、做透山东,参与到地方政府的经济建设中来。如果有项目渠道合作可在正文下方添加公众号咨询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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