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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违规吃喝问题相关规定

党纪学习教育|违规吃喝问题相关规定 中国中检华中区域河南公司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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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对违规吃喝开展专项整治,严查“吃公函”“吃食堂”“吃老板”“吃下级”等问题。党纪国法所禁止的是“违规吃喝”,并不禁止正常的人情往来、正常的公务接待、商务接待等,而且鼓励亲清的政商交往,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违规吃喝本身主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涉及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等条款。同时,违规吃喝行为背后衍生出来的站台背书、利益勾兑,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打探案情、请托插手案件,生活奢靡、贪图享乐等行为,则可能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纪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


违规吃喝有关制度要求




一、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11月发布)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三十一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24年1月修订)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一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需要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纳伙食费用。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五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不得以电话记录代替公函作为报销凭证。

第二十六条 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2016年12月修订)


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四、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2013年12月发布)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



违规使用公款吃喝


《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只要是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公款支付了本应由个人承担费用的宴请,无论支付金额多少,都符合《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违纪行为。
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通过专项工作经费支付吃喝费用;
(2)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3)假借交流工作、考察调研等名义吃喝;
(4)以会议、培训、办公用品等名义列支、转移餐费;
(5)将违规吃喝产生的费用混入接待正常开支中;
(6)以无公函、伪造公函、“一函多餐”等方式吃请。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吃喝


《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吃喝主要是指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接待活动中有超标准、超范围的用餐情况。
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接待的用餐超过当地公务活动接待的规定标准;
(2)“超人数陪餐”;
(3)在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
(4)接待中违规饮酒或提供香烟、提供高档菜肴、提供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5)同城公务接待;
(6)在单位内部食堂大吃大喝。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此次《条例》修改将“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的“公务”二字删掉,意味着第一百一十六条违纪情形适用范围扩大,不限于公务接待,而是扩大到包括公务、商务、外事在内的各种接待活动。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喝


《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根据客观情况综合判断,吃喝宴请可能对党员干部从事的组织、管理、监督、服务等各方面的职权行为产生影响。“可能”强调了预防性。“公务”既包括正在执行的具体职权行为,也包括未来的、宏观的、笼统的公务管理活动。
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接受私营企业主、下属等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
(2)下级有求于上级时对上级的宴请;
(3)工作对象对有关部门人员提供宴请;受监督管理一方对监管者提供宴请;
(4)下级单位为了获取政治、经济利益对上级部门工作人员提供宴请。



其他违规吃喝行为


《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八十二条等条款的规定,违规吃喝还可能表现为出入私人会所吃喝,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球友会、牌友会等以拉关系为目的、带有“小圈子”性质的聚会、吃请。



党员干部违规吃喝行为,是与“吃喝”相关及衍生出来的违纪违法行为的集合。广大党员干部要思想认识到位,谨防掉入“酒杯一端、坏事开端”的陷阱和泥淖,要行动示范走在前,自觉对违规吃喝“说不”。

来源:陕建一建集团第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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