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方便,很多企业员工将自己的汽车用于上下班、出差、办理公务等,企业允许凭发票报销一定金额的费用,如果公司与员工没有签订租赁合同,存在以下税务风险:
1)报销的费用需要并入员工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
2)费用不能在公司税前扣除
理道具体分析与建议:
个人取得租金需要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营改增之后,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为3%)、城建税及附加,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不需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文,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营业额)5000-20000;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营业额)300-500。但是在具体操作中,各地税务机关的做法有所不同,例如厦门、广东省和广州市。
虽然广州国税局没有明确出台政策规定按次确定增值税起征点,但在实务操作中,参照穗地税发[2007]72号第九条对营业税起征点的做法,即只要开票金额达到500元以上就要缴纳增值税,不区分是按次销售额还是月销售额。
税负测算
假设员工A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每月租金为3090元,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100.8元,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478.27元,每月需缴纳的税费合计579.07元。
假设A每月的基本工资为5000元,租金3090元作为工资发放,同时每月报销车辆费用1500元,应交个人所得税843元,比上述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每月多缴税263.93元。
不同工资水平、不同的租金额,所取得的节税效果不同。但操作时应注意,租金收入应与市场水平相当,明显偏高或者偏低且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