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际经营中,部分外资企业可能在这10年中由于引进投资者或上市,导致股权结构变化或变为内资企业,此情况下,是否需要补缴已减免的税款?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本文将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说明。
1部分股权变化是否补税?
已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外资企业,如在经营期未满10年情况下,发生股权结构变化,不管变化后外资出资比例是否低于25%,都不需要补缴以前年度减免的税款;但当外资出资比例低于25%时,不能继续享受过渡期优惠。
2全部转为内资是否需要补税?
如外资企业在经营期未满10年的情况下,境外投资者转让所有股权,则外资企业转变为内资企业,需要补缴已减免的所得税款。
3是否涉及滞纳金?
外资企业在经营不满10年的情况下注销或变更为内资企业,属于减免税条件发生改变,应自宣告注销或变更为内资企业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并补缴相关税款,不涉及滞纳金;如未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税款,则需要加收滞纳金。
需要注意的是,滞纳金是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所产生的一种税务行政处罚,上述补缴税款的行为是企业所得税法定减免事项,不应该从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税款所属年度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滞纳金。
4是否可用补税部分弥补亏损
补缴的税款不可以用于弥补应税年度以后的亏损。
5处理建议
为避免外资企业因经营不满10年或经营业务性质改变需要补缴大额所得税款,可参考以下两种做法:
1. 待经营期满10年后再注销或转为内资;
2. 境内个人或公司在境外设立公司,以境外公司名义收购外资企业外商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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