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投入使用如何处理
(1)会计处理
会计上,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企业应将其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
(2)税务处理
税务上,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税法也要求企业暂估固定资产价值并计提折旧,因此该折旧额可在税前列支。
2、竣工决算价值与暂估价值不一致如何处理
(1)会计处理
会计上,企业需要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但不再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
(2)税务处理
税务上,竣工决算价值与暂估价值不一致的,企业应按取得发票金额调整原来的计税基础。
而对于已提折旧额是否需要调整,需要分情况讨论:如果该项调整在12个月内进行,应调整已计提折旧额,并调整企业所得税;但如果超过12个月,则不再调整已计提折旧额,差额部分可直接在以后期间调整。
需注意的是:
对于上述国税函[2010]79号文规定的“12个月内进行”,目前没有明确的解释是否调整计税基础和已计提折旧,并且也没有明确超过12个月以后取得发票,如何处理。
根据理解指的是对已计提的折旧额在12个月内可进行调整,同时调整计税基础;超过12个月取得发票,调整其计税基础,但已提折旧不再调整,应在以后年度按新的计税基础重新计算并按期计提折旧。否则,如果理解为不能调整计税基础,企业可以故意夸大暂估价值,待超过12个月无法取得发票也无需调整计税基础,导致企业少缴所得税,显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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