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与大陆的税收制度不同,香港人员到大陆工作,其税负必然发生变化。其中部分税费需要由企业负担,此类支出能税前扣除吗?
一 香港员工在大陆需要缴纳的税费
香港人士在大陆工作主要需要缴纳以下税费:
1) 个人所得税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免征额为3500元/月。
2) 社保
外籍员工都应该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或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 企业为香港员工承担税费的税务处理
根据上文分析,企业聘请香港员工,一般需要为其承担以下税费:
1)超过薪俸税标准的个税;
2)在大陆缴纳的社保费个人承担部分;
3)在香港缴纳的强积金、保险等
由于个税、社保等应由香港员工自行承担,企业为其承担税费的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因此,上述费用均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另外,在香港缴纳的强积金、保险等不属于税法规定可以免税的保险。因此,企业需将强积金及其他保险费用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此项费用税金在税前不能扣除。
解决方案:
若想要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则需将个人所得税、社保费、“强积金”和“保险”,还原成税前工资,全部并入工资薪金中计算个人所得税。
税前工资还原公式:
税后收入=(税前收入-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3500
例如:某香港员工基本薪金为9000元,扣除了个人应承担的税金和强积金,实际取得7500元收入,同时,公司承担强积金、保险、剩余公司承担的个人所得税500元。
个人的税后收入=7500+500(强积金)+500(保险)+500(公司承担的个人所得税)=9000
税前收入=(9000-3500-555)/(1-20%)+3500=9681.25
应交个人所得税=(9681.25-3500)*20%-555=68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