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市政建设配套需缴纳契税
根据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因此,房地产企业需就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包括市政建设配套费,缴纳契税。
二、 明确土地成交价中是否已包含市政建设配套费
实践中,国土部门在测算土地价格时已将市政建设配套等各项补偿费都包含在土地最终成交价中。
但由于目前很多国土部门并未在合同中明确土地成交总价的组成,导致不少房地产企业存在就后续缴纳的市政配套建设费计征契税的风险。
因此,房地产企业需与国土部核实,明确已有的土地成交价中是否包含市政配套建设费。
1) 土地成交价未包含市政建设费,需补缴契税
若与国土部核实,合同中的成交价仅仅包含国土部门收取的费用,未包括城市规划部门和建设监督部门收取的费用,则后来为获取土地所支付的市政建设配套费,也应作为计税依据,征收契税。
2) 土地成交价已包含市政建设费,不需重复缴纳契税
若与国土部核实,明确土地成交价已包含了市政建设配套费,应与国土部协商,要求其出具补充文件或证明文件,以此向主管税务机关争取,不对后期单独支付的市政建设配套费重复缴纳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