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明确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其中也明确了此前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存在分歧的固定资产折旧差异的处理方式。那么,公告对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税会差异是如何处理的呢?
一、 企业会计折旧年限< 税法最低折旧年限
企业会计折旧年限短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时,准予将前期纳税调增的部分在后期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减。
由于例子较长,详细分析请点开阅读全文。
二、 企业会计折旧年限> 税法最低折旧年限
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若预计使用6年,但是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这种情况下,视同会计与税法无差异,直接按照会计年限计算折旧,不需进行纳税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固定资产实际只使用了5年就报废了,则属于提前报废,需要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进行处理,具体可参照理道辅导文章《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判断方法及税务处理分析》
三、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能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增,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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