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6日,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免征3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级收入,堤围防护费再次下调10%,自5月1日起实施。
★ 1、广东省企业(不含广州)费款所属期为2014年5月(含)以后的堤围防护费,在原减免20%的基础上再次免征10% ,相当于2013年征收标准的72%;
★ 2、2014年5月1日后已缴纳堤围防护费并属于免征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级收入部分,原缴费企业可申请退库(费),截至2014年7月31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