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8月以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股息、红利非居民税收专题检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4〕317号)的要求,各地税务机关纷纷开展非居民股息、红利专题检查工作,要求企业对2012年至2013年间的对外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扣缴申报和缴纳税款情况开展自查,企业对外分配股息、红利,究竟会面临哪些税务风险点呢?本文将对此进行分析。
一、董事会已作股息分配决议尚未对外实际支付,未扣缴税款
风险提示:
若在董事会已作股息分配决议,但尚未对外实际支付或支付给境外股东指定的境内关联企业或利益相关方,而企业未在决议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存在延迟缴纳税款的风险。
操作建议:
会计处理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关于“应付股利”科目的规定,企业应根据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按应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计入“应付股利”科目;董事会或类似机构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不做账务处理,但应在附注中披露。
因此,对于财务报表中应付股利余额较大或当期应付股利变动金额较大的企业,容易引起税务机关关注,企业应在确认“应付股利”时即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采用隐性的或变相的股息分配方式向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
风险提示:
企业采用隐性的或变相的股息分配方式,如采用股东借款、通过往来款的形式支付给外方的境内关联企业,但实际上属于对外分配股息红利,存在视同股息分配补税风险。
操作建议:
为降低视同股息分配补税的风险,建议如下操作:
1、境外股东的借款
按独立交易原则处理,按非关联交易支付利息,但应注意借款利率不能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且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不应超过2:1,否则相关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并且根据国税发[2009]号文第八十八条规定,不能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
2、关联方往来款
对于与生产经营相关正常往来款项,企业应准备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并定期核销,避免关联方往来款金额较大引起税务机关关注。
三、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或用于直接再投资,应扣未扣税款
风险提示:
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包括盈余公积转资本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两种情况,实质上是企业将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向股东分配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再投资。非居民企业间接取得股息、红利未扣缴税款,存在补税风险。
操作建议:
税务机关通过财务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与实收资本同时变动的情况,以及相应的税款扣缴情况,容易检查出企业是否有发生留存收益转增资本而未扣缴税款的情况,企业凡涉及对外分配股息、红利,无论是直接分配还是间接分配,均应按规定代扣代缴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