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查工作中,某税务机关认为A公司对外支付的董事费,不能税前列支,税务机关的要求是否合理呢?
税务机关质疑对外支付的董事费不能税前列支,主要原因是:认为该公司向境外支付的董事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不属于企业的合理支出,不能税前列支。
而我们认为,税务机关的要求不合理。
理由如下:
1、董事报酬属于公司经营正常支出
董事费是指董事会决议支付给董事的报酬。董事根据公司章程履行董事职责,公司支付给董事相应的报酬属于公司经营的正常合理支出范围,是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
因此,税务机关如果对真实性部分有异议,A公司可提供董事聘任合同、公司章程等资料进行说明。
2、支付的金额具有合理性
支付董事费属于较特别的一项费用,但支付的金额应该有据可依,如公司章程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可参考境外公司董事报酬的市场价。税务机关如果对金额部分有异议,A公司提供公司章程、董事会的决议进行说明。
除以上理由之外,部分税务机关就董事费能否税前列支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均认为董事费可以税前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