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未经审批直接享受税收待遇优惠税率
风险提示:
未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自行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存在补缴税款,并征收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操作建议:
企业应先申请税收协定待遇,再按相应的税率代扣代缴税款。若企业按规定需要按期代扣代缴税款,但未取得税务机关批复的情况下,视以下情况适用相关规定:
1、 先按国内税法规定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9]124号文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因未享受该本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自结算缴纳该多缴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退还利息。
2、 先按税收协定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9]124号文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非居民可自结算缴纳补征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确可以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后追补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退还补征税款,但不退还相关滞纳金、罚款和利息。
五、非居民企业选择协定股息税率优惠地区设立导管公司进行税收规避
风险提示:
企业选择协定股息税率优惠地区,如毛里求斯、香港等,通过代理公司、设立导管公司等形式,税务机关可能否定其“受益所有人”身份。
操作建议:
企业在境外设立公司,应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如负责境外投融资业务以及海外贸易业务联络等,其资产、规模与人员配置应与所得数额匹配,企业应保存相关的业务资料,否则不利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不能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税率。
六、其他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相关的非居民税收风险
其他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相关的非居民税收风险,包括境内企业高价收购该境外关联公司,变相将境内企业未分配利润转移到集团总部,规避股息预提所得税;上市公司向QFII分配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未按国税函[2009]47号文的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等。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取企业的公开信息,且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也阻力越来越小,使税务机关可以掌握更多的涉税信息,包括非居民所得的调查与取证。
企业对外支付非居民股息红利,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对于自查发现上述所列税务风险事项,存在应扣未扣税款,并主动申报的,需要补缴税款以及滞纳金;若税务机关通过风险分析发现居民企业应扣未扣税款的,除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还涉及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