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中国税务报-中国税网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住宅,在验收合格并交付购房者的当年,其已售面积达到总可售面积85%以上。
在税务机关通知该企业进行清算时,重点对企业的建筑合同、结(决)算及所取得的发票进行审核,发现这些发票中有3000多万元的建安发票属跨地区开具的发票。
而另外一家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清算时,剩余部分可售车位(占总可售面积10%)尚未出售,并且后期无开发项目。
税务机关审核后要求其补缴土地增值税,该企业提出:将应补缴的3000多万元税款分配到前期结算收入的年度进行处理,补缴土地增值税的同时,退回由此多缴的企业所得税。但税务机关对其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认定上:即使是实际发生的项目,如果没有取得合法凭证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凭证,也不得扣除。
☆在开发项目达到“可清算”情形时,企业应当利用好自行清算的机会:
1、及时纠正和处理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中发现的问题;
2、如果后期有开发项目,可考虑临时占用自行清算应缴纳的税款;如果后期无开发项目,可考虑将自行清算应缴纳的税款计入当期损益在所得税前扣除,避免因企业短期内无法注销,而造成资金被企业所得税税款长期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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