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IPO案例库
某新三板上市企业2011年12月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2012年未实际经营业务,但2012年底货币资金为13.61万元。报告期内,因临时资金周转需要,公司实际控制人顾某及陈某向公司拆借过资金,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是否属于抽逃注册资金行为,需要及时核实。
据了解,企业在与顾某及陈某发生资金往来时为有限责任公司,后来在股改前已将所占用资金全部偿清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或利息,资金往来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推荐理由:
要上新三板的企业解释借款的参考思路如下:
1、明确公司提供借款的原因;
2、借款提供以及偿还的过程,要保证程序上的合规,如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同意提供借款;
3、该种行为对于发行人、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利益的影响分析,如借款增资是否能有利润分配权?是否有表决权?如果全体股东确认没有异议的话一般也会通过;
4、补救措施,包括补收股东的资金占用费、建立有关制度防止再次发生、股东承诺等;
5、如果公司进行了多次增资,还需关注到底是哪次增资使用了公司借款;
6、关键是中介机构认定这不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以及是否会影响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层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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