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秀仪
导师:黄扬易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4号公告出台后,关于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处理发生了较大的变动。
本文就新政策背景下,企业如何进行相关的税务及会计处理作简要的分析。
1、劳务人员福利处理技巧
规定: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可以作为计算福利费扣除依据的基数;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包括工资)应计入劳务费,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总额。(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4号)
建议:优先考虑直接支付派遣员工工资,以增加福利费的税前扣除限额,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的福利在工资总额14%内可税前扣除。
规定:固定发放的福利费支出,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全额在税前扣除,非固定发放的福利需要受到扣除限额的限制。
建议:企业建立相关制度,确定每月固定发放的福利、补贴。
2、判定小型微利企业时需计算从业人数
判定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时,派遣劳务人数需计算在内。(财税 [2015]34 号)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发放方式不同,个人所得税处理也不同。江西省(赣地税发 [2006]170 )有具体的规定,可以参考:
1) 派遣单位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没有扣缴义务;
2) 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需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3) 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分别发放的,按员工两处取得工资薪金处理,用工单位需要就差额部分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员工自行申报。
劳务公司取得的劳务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企业接收劳务派遣工,支付服务费时应取得地税监制的服务发票。企业索取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发票开具时应注明管理费、代发工资、代办社保等事项。
劳务派遣工属于企业的职工,应按照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的费用: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费用:区分劳务派遣管理费、工资等核算,管理费直接入成本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工资、福利等,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过渡。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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