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陈秀仪 导师:黄扬易
国税函[2010]148号在2014年新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出台后被同时废止,但关于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相互弥补的问题并未有新的法规加以说明。
本文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企业为例,通过分析新版申报表的结构,解释两者相互弥补的问题。
假设企业在三年免税期间,其应税所得是1000万,免税亏损为-500万,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无弥补亏损。则根据简化的申报表测算如下:
单位(万)



(1)根据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纳税申报表的第20行填列按照税法规定所得减免金额,当金额为负时,以负数填列。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内部培训PPT,当所得减免金额为负数时,以零填列。由于免税项目亏损-500万,因此以0填列。
(2)假设处于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三年免税期,填写1500,当处于减半期时,以750填列。
(3)此处计算结果为-1000,根据填表说明,当金额为负数时,以零填列。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当应税所得为1000万,免税亏损-500万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当应税亏损-1000万,免税所得为1500万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为0。因此,应税和免税所得与亏损可相互抵免。
申报中关于以后年度弥补亏损和可弥补亏损所得的计算如下图所示:

假设免税损失为-1000万,应税所得为500万,纳税调整后所得为-500万,免税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弥补:
根据前述分析,免税和应税项目的亏损和所得可以相互抵免。因此,当年的免税损失应首先由当年的应税所得弥补。由于免税损失为-1000,主表第20行以零填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为0。
根据可弥补亏损的计算方式,当年可结转至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为-500-0=-500。因此,当年免税亏损1000万,一部分由当年应税所得500万弥补,一部分结转至以后年度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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