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陈秀仪 导师:黄扬易
公司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进一批货物,但未开具发票。转为一般纳税人后,能否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进项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期间销售该货物,在销售时按3%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已按简易方式征收增值税,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其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在实际操作中,若企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全部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将全部发票进项认证抵扣,并将上述分析中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进项转出处理。
若尚未取得发票,对于前期销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应当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他能抵扣的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该批货物,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若从供应商取得的专用发票符合规定,且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若采用赊销或分期付款的方式,企业可以在合同约定的未来付款时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能够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若采用其他方式购进货物,在销售货物后取得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因此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
未销售的货物,由于可取得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冲销之前的暂估入账,按不含税价计入库存商品科目。
已销售的货物,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应冲销之前的暂估入账,按不含税价计入库存商品,进项转出时税额计入库存商品科目。若取得普通发票,不做账务处理,将发票联放入之前暂估入账凭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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