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黄菘 导师:曾建斌
在现实中,以“无偿赠送”的促销方式是商家常用的手段,税法规定无偿赠送应视同销售货物,如何界定“有偿”与“无偿”让不少财务人员纠结不已(+﹏+)~,下面小编给大家支支招。
“无偿赠送”是指一方无代价地将原本属于自己东西的所有权转让给对方的行为。因此,“无偿赠送”有两个主要的特点:单向、无代价。
“有偿赠送”的发生是以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为必要前提的,即一方只有购买商品或消费服务达到某一条件才能享受优惠赠送,这是属于以实物折扣方式进行的“促销活动”,因此赠送商品是有偿的,该赠送的商品不应被“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穗国税函[2005]304 号、国税函[2008]875号)。
例:某商家在“买一赠一”活动中规定,买羊毛衫一件赠送相同品牌羊毛手套一双,此促销活动中赠送的手套实为销售的实物折扣,不需要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风险提醒:该商家在销售时需要将羊毛衫和手套开在一张发票上,同时注明相应的折扣额。(国税函 [2010]56 号文)
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现场消耗作为广告宣传的“无偿赠送”,因为企业消耗这部分产品是出于更好地销售产品的目的,用于经营目的的货物消耗并不构成“无偿赠送”,不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例: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给患者免费试用的创新药(财税[2015]4号);超市为某品牌食品做宣传,请顾客免费品尝的产品。
客户使用积分,无需支付任何对价获得企业产品,是建立在以往消费或多次消费的基础上,不属于无偿赠送,企业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例:电信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财税[2014]43号)第七条);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财税[2013]106号)
赠送没有使用价值的样品,因为没有使用价值,就不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例:免费赠送小块窗帘样本布。
一般性质的捐赠是需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但特定事项的公益捐赠是可以免征增值税。
例:向国家特大自然灾害的捐赠,如汶川地震(国发[2008]21号)、鲁甸地震(财税[2015]27号)。
风险提示:虽然重大灾害的公益捐赠免征增值税,但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捐赠物资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综上所述,将“无偿赠送”作为视同货物销售不能一概而论。因此要判断“无偿赠送”是否视同销售不能简单地依据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应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去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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