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辉 导师:廖娟
小编最近正被一件事苦恼着,想让大家帮帮忙,重点是——小编有红包奖励呢!
事情是这样的,某客户最近咨询小编:
境外费用处理难不倒小编,小编一一回答:
首先办理合同备案和临时税务登记证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应在合同签订的30日内办理合同备案和临时税务登记(国税发[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小编提醒,涉及境外的费用,即使没有纳税义务,这两项可都是必须要做的。
其次判断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小编这个客户,聘请的境外公司是香港的,有签订税收协定,但境外派遣的雇员在中国境内停留时间就几天,没有超过183天,不构成常设机构,所以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听到这,客户笑了,小编忙补充,不交企业所得税,但手续还是要办的,现在不备案了,但在年度首次纳税申报时,还是要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的,三个公历年度报送一次即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最后判断是否涉及流转税纳税义务。
修理劳务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境外人员是在境内提供维修服务的,所以涉及增值税纳税义务。
客户马上说,17%税率啊?太高了。小编忙解释,非居民企业办理临时登记后,应是自行申报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而不是企业代扣代缴,由于金额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应按小规模纳税人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不是17%的税率。
客户又笑了,可问题又来了,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后,仅有税收缴款凭证,由于不是营改增的项目,不能适用财税[2013]106号文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那么还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呢?
这点把小编也考倒了,后和理道专家讨论后,理道专家支招,理解上可以凭税收缴款凭证去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发[2004]153号),凭取得的代开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理论上可以,可小编的心里还是没底,所以就一直为这事苦恼着,现在想请大家帮帮忙,看实际操作中是否可以这么做,吼吼吼——小编私人准备了红包期待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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