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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员工福利、保险特殊例子有问有答

原创│员工福利、保险特殊例子有问有答 理道税务合规管家
20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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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问:给员工报销个人医药费列入福利费,能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作者:曾小琴(理道俱乐部群友)


给员工报销个人医药费列入福利费,能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若该员工未参加医疗统筹,其报销的个人医药费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如果该员工已参加医疗统筹,在缴纳医疗保险费之外又给员工报销医疗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然,也有例外: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即使该员工已参加医疗统筹亦可列入职工福利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是否企业买的所有商业保险均不能税前扣除?


一、财产类的商业保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提醒:财产应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各类财产,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财产保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员工意外商业保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有关规定:第五十条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三、员工补充养老或医疗商业保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另外还涉及个税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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