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谢志成
五一之后,营业税退出了历史舞台,增值税迎来了巅峰时刻。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常见的15种情况,为大家应对营改增助一臂之力。
◆一、不得向个人开具专用发票
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服务、应税劳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者个人是指其他个人(自然人),不包括个体户。
【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号】
◆二、个人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除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申请代开专票外,其他情况下,任何个人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个人是指其他个人(自然人),不包括个体户。
【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税总函[2016]145号】
◆三、免征增值税行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他免征增值税行为,均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函[2015]780号、财税[2016]36号、增值税暂行条例】
◆四、转让金融商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五、劳务派遣服务差额征税不得开具专票
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的,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财税〔2016〕47号】
◆六、劳务外包代支薪酬社保不得开具专票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财税〔2016〕47号】
◆七、提供旅游服务实行差额征税不得开具专票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征税的,向旅客收取并支付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等其他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财税[2016]36号】
◆八、经纪代理服务代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专票
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6]36号】
◆九、试点前房地产企业已申报未开票的预收款不得开具专票
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十、试点前业务需重开发票的不得开具专票
试点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开具地税发票,在2016年5月1日后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广东省国地税公告-2016年第8号】
◆十一、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收取本金不得开具专用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财税[2016]36号】
◆十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放弃减税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可以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十三、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收入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4〕136号】
◆十四、商业企业销售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6〕156号】
◆十五、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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