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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哭晕,转让居住16年家庭唯一住房还要交税?

原创│哭晕,转让居住16年家庭唯一住房还要交税? 理道税务合规管家
201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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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判定引起了小编的关注。悲催的房主桑某2014年转让住了16年的房子时,居然被税局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共计797165.22元。


作者:陈秀仪  导师:曾建斌


最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判定引起了小编的关注。悲催的房主桑某2014年转让住了16年的房子时,居然被税局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共计797165.22元。

大约80万的税款看着都心疼是不是冤假错案?

跟着名侦探小编,真相只有一个!

一、前因后果

1998年11月12日,桑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购买了房屋。

2014年4月1日,桑某缴纳了该房屋的契税。

2014年9月5日,桑某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证。

2014年11月27日,桑某转让了该房子。税局要求缴纳大约80万的税款。

桑某1998年买了房,但2014年才交了契税,拿到房产所有权证,这是本案最大的一个Bug!

二、相关税收优惠

桑某于2014年转让其住房时,有关的税收优惠是这样的:

依据:财税[2011]12号、国税发[2006]108号

三、购房时间如何确定?

桑某:我这房子住了16年,按规定是不需要缴税的。

税局:

虽然桑某住了16年,但桑某2014年才交了契税,拿到房屋所有权证啊。按规定,应按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完税证明“孰先”的原则确定房屋购买时间。

所以,应认定桑某房屋购买时间为2014年4月1日,转让房屋时还不满1年,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依据:国税发[2005]89号、国税发[2005]172号

桑某哭晕在厕所,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述,认为:

自己签了合同,交了印花税,并在房屋管理局备案。

“购房时间”是一个客观存在、不证自明的常识,不存在所谓“税收意义上的购房时间”。因此,不用缴税。

海淀区人民法院驳回桑某的诉讼请求。

桑某又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上诉

又被驳回,维持原判。

这可能是2015年最悲伤的事了~

四、买房卖房应注意什么?

因为桑某迟迟不交契税,没拿到房屋所有权证,导致多交了近80万的税款。真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再次强调:税局只认定“契税完税证明”和“房屋权属证书”上的时间,其他什么购房合同啊、印花税完税证明时间都不认!

所以,各位看官在购房时应注意及时缴纳契税,取得完税证明和房屋权属证书。避免出现跟桑某一样的悲剧。

当然,现在的优惠政策已经变了,请看下表:

契税政策

增值税政策(北上广深暂不执行)

依据:财税2016年第23号、财税2016年第36号


本文为理道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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