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陈秀仪 导师:曾建斌
最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判定引起了小编的关注。悲催的房主桑某2014年转让住了16年的房子时,居然被税局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共计797165.22元。
大约80万的税款看着都心疼
是不是冤假错案?
跟着名侦探小编,真相只有一个!
1998年11月12日,桑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购买了房屋。
2014年4月1日,桑某缴纳了该房屋的契税。
2014年9月5日,桑某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证。
2014年11月27日,桑某转让了该房子。税局要求缴纳大约80万的税款。
桑某1998年买了房,但2014年才交了契税,拿到房产所有权证,这是本案最大的一个Bug!
桑某于2014年转让其住房时,有关的税收优惠是这样的:

依据:财税[2011]12号、国税发[2006]108号
桑某:我这房子住了16年,按规定是不需要缴税的。
税局:
虽然桑某住了16年,但桑某2014年才交了契税,拿到房屋所有权证啊。按规定,应按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完税证明“孰先”的原则确定房屋购买时间。
所以,应认定桑某房屋购买时间为2014年4月1日,转让房屋时还不满1年,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依据:国税发[2005]89号、国税发[2005]172号
桑某哭晕在厕所,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述,认为:
自己签了合同,交了印花税,并在房屋管理局备案。
“购房时间”是一个客观存在、不证自明的常识,不存在所谓“税收意义上的购房时间”。因此,不用缴税。
海淀区人民法院驳回桑某的诉讼请求。
桑某又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上诉
又被驳回,维持原判。
这可能是2015年最悲伤的事了~
因为桑某迟迟不交契税,没拿到房屋所有权证,导致多交了近80万的税款。真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再次强调:税局只认定“契税完税证明”和“房屋权属证书”上的时间,其他什么购房合同啊、印花税完税证明时间都不认!
所以,各位看官在购房时应注意及时缴纳契税,取得完税证明和房屋权属证书。避免出现跟桑某一样的悲剧。
当然,现在的优惠政策已经变了,请看下表:
契税政策

增值税政策(北上广深暂不执行)

依据:财税2016年第23号、财税2016年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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