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廖娟
互联网上奇葩的事天天有,税务方面也不例外。
A企业,被其客户B企业控告因数量折扣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导致其少取得进项税额约50万元,B企业要求A企业赔偿此进项税款损失。
A企业财务人员真是欲哭无泪!委托理道对此业务是否合规出具专业意见。
◇◇◇
经了解,A企业开展“买M送n”的促销活动,例如客户买5件产品可以赠送1件,发票开具时,在同一张发票上先开具6件销售额,再开具1件折扣额,发票总金额是5件产品的销售额,发货数量为6件。
B企业的观点▼
因A企业开展“买M送n”的促销活动,其所采购的货物“n”为赠品,赠品属于无偿赠送他人货物,需要视同销售并另外开具发票。在同一张发票按折扣开具发票,导致其少取得进项税额产生的税款损失,企业应当赔偿。
法规依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八)项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理道的观点▼
企业销售过程中以“买M送n”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并非无偿赠送,属于实物折扣。如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提供折扣后金额的专用发票给B企业。
如果另外开具发票,B企业还要另外支付货款,是要放弃折扣吗?
法规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企业进行折扣销售,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南京中萃食品有限公司饮料折扣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598号)的规定,企业采用实物折扣的折扣销售方式,只要按照规定的方式开具发票,也可以同样适用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即实物折扣也属于折扣销售的范围。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
因此,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买M送n”中,所送的产品都无需视同销售,单独开具发票。
B企业提出的“视同销售”并另外开具发票的观点明显不合理。
理道建议▼
企业上游的供应商和下游的客户的税务水平,直接影响到企业本身,在实际经营中,对于供应商和客户的税务风险评估必不可少。
税务政策繁杂多变,遇到奇葩事件,企业借助外部税务顾问不失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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