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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驿站│税局要来割掉百度一块肉

财税驿站│税局要来割掉百度一块肉 理道税务合规管家
201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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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受此影响的并非只有百度一家

编辑:张梓健


上周,工商总局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互联网广告的定义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而所谓的“付费搜索”,就是之前在网上因为“魏则西时间”而被热烈讨论的“竞价排名”。

付费搜索业务首次在法规层面被定义为广告,现在广告法可以对它进行约束了,税局也可以名正言顺地多割一块肉。

(使用竞价排名的网站的检索结果(上)与自然检索结果(下))

此前,百度竞价排名业务的定性一直存在争议,以往法院在案件判决上趋向于认定其属于“信息检索”服务,而非广告服务:

著名律师徐潜川曾撰文《“消失”的判决书——百度推广到底是不是广告服务》,指出除《(2013)一中民终字第9625号终审判决书》将百度推广认定为广告服务外,《(2010)一中民终字第20862号判决书》、《(2009)海民初字第26988号民事判决书》、《(2011)杭滨知初字第11号判决书》等均支持百度关于其推广服务不是广告服务的说法。——摘自搜狐新闻

在税务上,按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信息检索属于“信息技术服务”,而广告则属于“文化创意服务”,在增值税层面,两种税目的税率都是6%,换个税目似乎没什么影响;但企业提供广告服务除了交增值税,还要另外按广告服务销售额交3%文化事业建设费。

参考《新京报》此前报道,百度90%以上的收入来源于网络营销,即竞价排名,税局多收3%的税费,无疑是多割了百度的一块肉。

受此影响的并非只有百度一家,所有提供内容搜索的互联网平台(电商、团购、视频网站等)都可能涉及为内容提供者提供付费搜索服务,于是从今年9月1日起,这些服务的收入都要作为广告费收入,除了按6%缴纳增值税,还要在多交3%文化事业建设费。

其实除了税收多了以外,竞价排名被明确定性为广告,也意味着竞价排名业务要受广告法约束,作为广告提供方的各种互联网平台也就必须为它的推广内容负责,因此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最后,笔者只想说:

干得漂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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