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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着会计的谨慎性原则,企业一般都要对应收款计提一定的坏账准备。
但是,你以为,坏账都计提了,就没什么事儿了吗?
不,你要做的,还有很多。
请看以下:
1、建立台账:销售部门建立应收账款台账,财务部门编制应收账款清单;
2、及时对账和催款:按期向债务人发送对账单,到期前应提醒支付,逾期应积极催收;
3、年终清查:年终时,组织专人全面清查各项应收款项,并与债务人核对。
一般来说,应收账款在符合以下情形时,确认为坏账:
1、导致应收账款确实无法收回的天灾人祸(如债务人破产、死亡、重大自然灾害等)。
2、逾期三年以上且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
3、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且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
确认坏账损失后,损失是否被认可,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是个问题。
因此,企业需要做以下工作,证明坏账损失的真实性。
1、材料准备
属于上述确认坏账第一点所说的天灾人祸,需分不同的情况准备以下材料。
a)债务人破产清算: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b)债务人停止营业: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c)债务人死亡、失踪:公安机关等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d)债务重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e)诉讼:法院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仲裁书,或被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f)自然灾害、战争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g)其他: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专项申报
属于上述确认坏账第二、三点的情况需专项申报。
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不是星星之间的轨迹。
而是……
我还把你挂在“应收”,
你却注定是我收不回的“坏账”。
年底啦,清理坏账准备提上日程。
赶紧动起来,催催应收款,清清坏账,伤心总是能过去哒~~~
参考依据:财企[2002]513号、财税[2009]57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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