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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志成
- 案例回顾 -
某公司从事室内外装修和设计,与客户签订的装修承包合同总价中包含设计服务,但没有单独区分设计服务金额。经进一步了解,该公司本身有设计人员提供设计服务,但一直以来都是按装修工程总价结算并对应开具发票和纳税申报。营改增后,与业主按总价结算,开具11%建筑业装饰服务发票。
- 案例分析 -
本案例中装修工程和设计服务,涉及到三个不同历史阶段的税务风险:
★营业税时期
• 原营业税时期,装修工程和设计服务分属于建筑业和服务业,适用分别适用3%、5%税率。
该公司兼有不同税目,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该公司按3%申报纳税,存在少交税风险。
★部分服务业营改增时期
• 根据财税[2012]71号文,从2012年8月1日起广东省纳入营改增试点省份,设计服务在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之内。从那时起,装修工程按3%交营业税,设计服务按6%或3%交增值税。
该公司兼营两种不税种业务,应分别核算营业额和销售额,分别纳税营业税和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故该公司按3%申报纳税,存在交错税和少交税风险。
★全面营改增时期
•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从2016年5月1日起,实行全面营改增,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全面营改增后,装饰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分别适用11%、6%税率交增值税。
该公司的兼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该公司没有分别核算,从高按11%申报纳税,没有错,但多交了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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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问支招 -
虽为同一业务,但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变化,税收处理方式也跟着变化,财务人员一定要随时更新自己的税务知识,才能避免交错税、多交税。
现阶段该公司应该在签订合同时,建议分别注明装修服务和设计服务费金额,分别核算,单独开票和纳税申报,则可降低税负,达到少交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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