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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张图搞定企业的“三角关系”|理道原创

三张图搞定企业的“三角关系”|理道原创 理道税务合规管家
2017-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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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很多客户经常打电话问小编,某某公司提供XXX资料让另外一间公司开票/付款,这样行不行啊?你能迅速回答客户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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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子盈   导师:廖娟

很多客户经常打电话问小编,某某公司提供XXX资料让另外一间公司开票/付款,这样行不行啊?小编能够快速回答客户问题的秘诀就是三张图,今天小编决定倾囊相授,让大家快速解开企业间“剪不断、理还乱”的三角关系。

情形一:合同签订为一方,提供服务、开发票、收款为另一方

以上情形中,由于服务的提供方、发票的开具方、款项支付方三者一致,不属于虚开发票的情形,存在的税务风险较小。

 - 理道建议 - 

若B公司与C公司为总分公司关系,B、C公司为同一法律主体,业务合同可以不作修改。

若B公司与C公司为母子公司关系,建议更改业务合同的签订方,若不能更改合同,C公司应保留好相关提供业务的单据或提供服务的证明资料,避免受到税务机关的质疑。 

情形二:合同签订、提供服务为一方,收款与开具发票为另一方 

以上情形服务的提供方与发票的开具方不一致,即使收款方为服务提供方,仍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

 - 理道建议

这种情形下,无论对方提供任何资料证明,均不能接受由第三方开具的发票,建议更改合同的签订方或由实际服务提供方开具发票。

情形三:合同签订、提供服务、开具发票为一方,收款为另一方 

以上情形中,服务的提供方与发票的开具方一致,只有款项的收取方不一致,不属于虚开发票,存在较小的税务风险。

 - 理道建议 - 

为避免税局的质疑,建议在上述情形下,B公司应出具委托C公司收款的《委托收款书》给A公司,证明只是债权债务的转移。

▼▼▼

读懂以上三幅图,坐享齐人之福不是梦!

法规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税发〔1996〕2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本文版权归“理道财税俱乐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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