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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韵琪
案件发生地:厦门市同安区
主管税务机关:厦门市同安区国税局
案情概况
某公司向厦门市商务局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厦门市同安区国税局税务人员发现该企业一共有四家股东,其中一家为香港注册的非居民企业,在此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12,619,859.00元,其他三家股东分别为自然人和有限合伙企业,且本次转增资本的实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利润。
税务机关认为该企业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中未为香港非居民企业履行扣缴企业所得税的义务,最终厦门某股份有限公司为该香港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税款1,261,985.90元。
税局观点
1、本次转增资本的不是被投资企业股权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不适用“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的规定。
2、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利润转增资本,即使境外投资者没有取得实际股息红利,但视同分配股息和分红,同时增加股东持有投资的计税基础,应按10%缴纳预提所得税。
理道提醒
居民企业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涉税事项需注意两个关键点:
★ 资本公积的来源:
· 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不确认为股息红利收入,不缴纳所得税(上市企业适用)
· 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视同股息红利收入,缴纳所得税
★ 股东类型:
· 居民企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 非居民企业:应按10%缴纳预提所得税,但可考虑是否有签订并适用税收协定及安排,如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中规定香港非居民企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只需按5%预提企业所得税,但需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和提供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 自然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20%个人所得税,但在深圳等地出台了相关政策支持企业股改环节有关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可暂缓缴纳个税。
· 合伙企业:
▶ 自然人合伙人: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所得,按20%计缴个税
▶ 法人合伙人:原则上不适用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的免税规定,但部分地区税局认可该收入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国税函[2006]884号、国税函[2001]84号、京金融办[20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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