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精神,国家税务总局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包括广州市在内的广东省各省市都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审批权限进行明确。
那么,各市对于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呢?哪些纳税人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本文将对此进行阐述。
审批权限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规定,对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实行分级审批办法。
珠三角部分城市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如下表所示:
城市 |
区地方税务局 审批权限 |
市地方税务局 审批权限 |
省地方税务局 审批权限 |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
100万元以上 |
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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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 |
5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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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 |
3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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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审批 |
自行审批 |
申请类型
《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明确了六种准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况。其中,针对第五种情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依据自身情况及相关政策法规申请减免税。
除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外,建议企业均可争取向区、市级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审批,下表是我们列举的省、市级部分扶持产业及政策。
企业类型 |
文件依据 |
关于落实扶持服务业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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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 |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八条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指引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
高新技术企业 |
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 |
❤理道建议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审批权限下放至地方税务机关之后,县、区的审批金额也大幅提高,除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外,建议企业可积极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争取获得税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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